吴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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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吴黎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64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Z女士和L先生于2006年网上聊天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以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由于共同生活之前双方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关系日益恶劣。在孩子4周岁时女方无奈之下将孩子交由其母亲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由于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无法将孩子送去上学,所以女方就想要求孩子的父亲来抚养孩子。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无奈之下,Z女士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和男方“离婚”,由男方来抚养孩子。当时本律师就知道Z女士的问题出现在哪里,首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谈不到离婚这一说,Z女士和L先生在法律上只是同居关系,本律师为Z女士讲解完法律规定,告知如果想把孩子交给男方,必须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为由提起诉讼,女方同意律师意见,与本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本律师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抚养孩子。后法院受理。经过法官和本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男方愿意抚养孩子,女方每月支付给孩子200元生活费,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女方在起诉之前,男方是不同意抚养孩子的,但起诉之后,经过法院和律师的努力,达到了当事人理想的效果,有时候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律师告知:男女双方以习俗举办过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都不能称为结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生育了孩子,两人想分开,不在一起生活,只能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的抚养权做一下确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Z女士和L先生于2006年网上聊天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以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由于共同生活之前双方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关系日益恶劣。在孩子4周岁时女方无奈之下将孩子交由其母亲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由于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无法将孩子送去上学,所以女方就想要求孩子的父亲来抚养孩子。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无奈之下,Z女士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和男方“离婚”,由男方来抚养孩子。当时本律师就知道Z女士的问题出现在哪里,首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谈不到离婚这一说,Z女士和L先生在法律上只是同居关系,本律师为Z女士讲解完法律规定,告知如果想把孩子交给男方,必须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为由提起诉讼,女方同意律师意见,与本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本律师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抚养孩子。后法院受理。经过法官和本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男方愿意抚养孩子,女方每月支付给孩子200元生活费,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女方在起诉之前,男方是不同意抚养孩子的,但起诉之后,经过法院和律师的努力,达到了当事人理想的效果,有时候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律师告知:男女双方以习俗举办过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都不能称为结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生育了孩子,两人想分开,不在一起生活,只能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的抚养权做一下确认。

吴黎娜律师,中共党员,现任阜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阜阳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人才库成员、先后担任颍上县政府法律顾问、原颍上县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1341220********1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