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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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头哥事件来了解正当防卫

发布者:刘超群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1553人看过

 

不久之前,网上报道在湖南长沙就发生了一件斗殴事件。一名深圳的小伙因为在网上与一名网友叫“湖南两清商务平头哥”的小伙在网上发生了口角,所以与对方约架后驱车千里与对方见面,没想到见面后被对方叫来的一群人拳打脚踢,被打倒跪地求饶。网友纷纷认为平头哥“不讲武德”,事实上深圳的小伙也是有备而来,据说是带了武器,那么平头哥是否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中,平头哥的行为又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正当防卫的含义吧!

  正当防卫的概念定义: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意义可以及时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与不法的侵害做斗争,因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国家不能够对其进行及时的救济,所以赋予公民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力。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对保护国家、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可以致伤或致死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也就是假想防卫,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准

最后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以上这些严重危及人事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最大限度的正当防卫,但一定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时,而不能是上述的事前和事后防卫。

综上所述,深圳小伙带有“武器”的行为,对平头哥是具有一定现实、紧迫的威胁性,平头哥的行为从法律上可能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无法完全达到正当防卫的条件。年轻人有气,有冲动是很正常的,但是将这种气和冲动用到打架斗殴上显然是错误的在法治的时代,用原始武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对双方,对社会都是不利的,希望广大市民,吸取教训,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懂得节约司法资源,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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