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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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限时吃”是否有效?

发布者:刘超群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消费权益 |1204人看过

各大酒店被曝“年夜饭”预定火爆,退出了所谓的“限时吃”、“超时费”的新规,即酒店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吃完年夜饭,否则要加收100元一小时的超时费。此举瞬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表示理解的,有表示不支持的……。那么本文想从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酒店此举是否合理。

一、酒店“限时吃”和“超时费”的出发点是为了资源的最大利用和避免资源浪费,从社会公益的角度讲,并未违法公序良俗原则。

有人认为,年夜饭传统意义上就是“慢慢吃”、“话家常”,酒店“限时吃”违背了习俗,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文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酒店提供年夜饭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资源最大利用和争取最大利益,顺应供求关系做出价格、服务方式等变动也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如果消费者都按照自己的习惯来消费,想吃多久就吃多久,会导致其他消费者根本预定不到年夜饭,导致资源占用过大,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也会打破交易的公平性,公平和自由是有限制的公平和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公序良俗”也应受到其他客观的、正当的因素的制约,并非一切与传统公序良俗不相符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二、酒店在对“限时吃”和“超时费”做出事先明示的情况下,属于一种要约,并不构成对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

对于有人提出的酒店此举可能涉及侵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观点,本文认为这完全取决于酒店如何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明码标价。因此酒店只要在交易之前将“限时吃”、“超时费”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事先明确告知,无任何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并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附带交易和强制交易,那么也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而是一种顺应市场、体现自主经营的要约。

三、“超时费”是“变相涨价”还是“市场规律”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制裁“变相涨价”,却保护“市场规律”。

关于有人提出的“限时吃”和“超时费”没有法律依据,额外收取费用还涉及变相涨价的观点,本文认为,首先我国经济交易确实受到物价部门的管控,同时消协、工商等部门也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乱价”进行监管,但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合理的额外收费。其次,年夜饭之所以难预定,是因为供求关系不平衡,供不应求状况严峻,价格变动乃是市场规律的体现,酒店在平衡自身利益、市场供求和资源充分利用的情况下,结合酒店员工回家团聚的客观情况,推行适当限制时间的“限时吃”和合理的“超时费”,并非违反法律对价格的规定,也并非不合理。

四、酒店的“限时吃”和“超时费”必须要有合理的限度,不得滥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权利,变相涨价,牟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和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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