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早上7点,王老伯和妻子张阿姨在虹口足球场二楼看台附近锻炼身体,因袁阿伯所挂雨衣打湿自己的衣物而与其发生争议,进而与上前劝解的屠阿姨和姚老伯发生言语嫌隙和肢体接触。双方平息后十余分钟后,王老伯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袁阿伯等三人和虹口足球场告上法庭,要求四者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77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有三:一是行为性质的定性,是否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案件;二是侵权责任的划分,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三是虹口足球场作为管理者是否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双方争吵、推搡等行为导致受害人王老伯猝死,应当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要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少一个,均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了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以及行为人具有过错。本案中,双方因雨水打湿衣服而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导致王老伯猝死确实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双方争吵的行为与王老伯猝死之间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即争吵导致了王老伯情绪激动并引发基础病病发猝死,行为人主观上也放任了争吵、推搡等行为会导致的不利后果,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该行为在性质上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二、争吵行为与猝死结果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具有主要过错,行为人袁阿伯等三人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我们也称之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强调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它们之间所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不承认对间接损害、非必然发生的损害及因偶然性发生的损害赔偿。就本案件来说,双方之间的争吵并不必然、并不一定导致王老伯的死亡,而是加入了其他非行为诱因,也就是加入了王老伯患有高血压的基础病,甚至这个诱因才是引发王老伯死亡的直接原因。也许有人说,如果对方不争吵也不会诱发基础病,但是作为袁阿伯等人,他们是不知道王老伯的疾病的,也无法预见正常争吵情况下死亡的意外后果,如果我们放大行为人去预见一切意外的义务,无疑是不公平的。
三、受害人自身具有主要过错
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自身具有主观过错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本案件中,王老伯生前患有高血压疾病多年,其自身包括其配偶张阿姨应当知道王老伯情绪上是不能激动的,在此事件中张阿姨不仅未加劝阻、缓和矛盾,反而与袁阿伯等三人争执,此举亦刺激王老伯做出激烈反应,而王老伯本人亦不管不顾,加入激烈的争吵队伍,故张阿姨和王老伯本人应对王老伯的猝死承担主要责任。
四、虹口足球场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联系医生求救,积极采取了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责任
就本案而言,虹口足球场场地较大、晨练人数众多,双方发生争执时间较为短暂,事态平息后十余分钟王老伯倒地直至猝死又十分突然,管理人员在常人正常的速度范畴内联系了120急救医生并协助引导救援,该行为已尽到了管理义务,达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中“度”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求管理人员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而不是不能出现损害后果,否则就加重了义务主体的义务,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综上,我们认为,受害人家属的诉求确实不合理,现在法院也已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更希望受害人家属能够冷静下来和平地解决问题以慰藉逝者。同时,我们也应明白,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好事,但是不能滥用,不能一遇到伤害就死命寻找对方的漏洞,要求对方担责,我们应该勇敢地承担自己的过错,并从自身开始防范安全风险,才是最为正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