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黄石一名老人因坐过站,强拽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辆撞向路边花坛。幸好因车速缓慢,所幸车上乘客无人受伤。车辆保险杠、前车灯、车窗玻璃都有不同程度受损。记者10月13日从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获悉,该案74岁的吕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又是一起与司机发生冲突,导致正常的交通秩序被破坏、乘客人身安全及其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事故,这无疑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更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行为手段,导致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本事件中的吕某,因手司机拒绝过站停车而与其发生争执并强拽方向盘,虽然没有直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故意,但是却不管不顾,置全车人及路边行人的安危、置道路公共设施的损坏于不顾,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是否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的行为危险性是否足以导致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就是说是否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但并非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一定构成犯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虽是直接故意,但相对于客观表现层次更高的“危害公共安全”来说,其主观方面则顶多是个放任状态或过失心态,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抢夺方向盘行为大多为突发事件,行为人一般是凭一时冲动而为,其所追求的目的不是过站后逼司机停车就是与司机口角后泄愤,基本上没有考虑是否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样的主观心理属于过失,与本罪所要求的主观心态是不完全相符的。本案中,吕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速行驶的公共道路上抢夺方向盘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及车辆、财产损失的可能,但基于一时气愤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心怀侥幸,主观上有过失,但并非直接的希望或放任已然预见到的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伤亡结果是否影响量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出于主观过失进行了危险行为并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威胁,就构成犯罪,至于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而是量刑的参考情节。本事件中吕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导致车辆受损,但无人员伤亡,危害结果较轻,将按“情节较轻”来确定具体量刑。另外,吕某年龄为74岁,尚未达到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