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家住新晃侗族自治县的王军(化名)在亲友家吃饭醉酒后闯入邻居刘娟女士(化名)家中,见刘娟独自一个人在家,便扬言要发生性关系。一气之下,刘娟拿起家中的杉木扁担,对王军左腿等部位进行殴打,王军被打伤倒在地上后,刘娟停止了殴打。次日,王军被家人送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花医疗费9855.52元,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而让刘娟没有想到的是,2月24日,刘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公诉,并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网上评论刘娟属于正当防卫的很多,同时也质疑王军怎么不够成强奸未遂呢?那么本文来一一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核心是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防卫的限度
根绝我国《刑法》的定义,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那么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王军的“发生性关系”的口头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二,刘娟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在进行,一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二是尚未着手实施,但是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侵害人随时可能付诸行动。根据相关部门披露的具体情况看,刘娟的房屋属单家独院,王军知道刘娟家没人直接来到刘娟家中要求与刘娟发生性关系,犯意明显。王军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基于各自配偶不在家明确提出要与刘娟发生性关系,说明其尚未完全丧失意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且当时刘娟独自一人在家,孤立无援,王军将强奸的言论转变的行动的可能性极大增加。再加上酒精的作用,王军的行为已变得不可控且难以预测。刘娟感觉到危险并基于害怕对可能发生的性侵害行为采取防卫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第(1)和第(2)两个要件。同时,强奸属于极具人身伤害性的暴力侵害,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情形之一,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刘娟的行为亦不存在限度过当的问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二、未遂是强奸犯罪的一种形态,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已实施暴力行为但“被迫”停止未得逞
强奸罪是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本案件中,王军的侵害行为虽然在语言阶段就已经对刘娟产生了现实的危害性,但其并没有真正着手实施按到、奸淫、殴打等胁迫、施暴行为。且因为刘娟的防卫行为,王军的强奸意图并没有转化为实质上的实施行为,因此王军的行为不属于强奸未遂。那么王军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答案是肯定的,王军为了实施自己的强奸犯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并以语言表明不法侵害意图,虽未动手实施就遭遇受害人反抗停止犯罪,但已为实行犯罪做了准备工作,即进入他人家中并挑逗受害人,这种准备行为法律上称之为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