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19年10月,一名男子拉某在和朋友莫努喝酒时怂恿对方向自己开枪,结果这名朋友真的掏枪射击了。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救治,警方正在追捕已经潜逃的嫌疑人。经调查,莫努并未完全丧失理智,他没有射击拉某的要害部位,而是一枪打中了他的肩膀。警方同时发现努有犯罪前科。
一、莫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开枪射击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讲究罪责刑相一致,尤其是主客观相一致,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一致。本事件中,莫努的开枪射击行为确实有可能是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从莫努的主观故意上讲,他没有杀害拉某的主观故意,原因在于,他没有射击拉某的要害部位,而是开枪打了拉某的肩膀,说明莫努在酒精的作用下并未完全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他清楚地知道不能剥夺他人生命,因此选择了不会伤及他人性命的部位—肩膀,所以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是放任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间接故意。因此,将莫努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
二、被害人有过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
在法律上,身体健康权是任何一个公民的至高的人身权利,除其本人,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否则即为非法。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类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即(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为轻伤的;(2)被害人有过错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4)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5)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的;(6)有自首、立功情节等法定情节的。显然中,本案中莫努在犯罪后并没有配合调查、积极救治被害人,而是逃逸了,但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害人本身是有过错的,被害人在喝酒后,在尚未完全丧失意志的情况下,叫嚣着让对方“向我开枪”,用语言刺激和挑逗莫努,因此被害人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莫努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三、因醉酒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并非法律认定的“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形
“行为时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见,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前提是针对精神病人,对于普通人包括醉酒的人是不适用的,因此本事件中莫努虽然在开枪射击拉某已大部分程度上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却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