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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疑遭精神病人殴打致死 法律:确定行为时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行为人无责,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刘超群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8人看过


2019年,长沙市雨花区汇成上筑小区9岁男童被殴打致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害男童名叫罗祺,是一名小学学生。2019115日,罗祺如平时一般吃完午饭下楼到同小区5栋的同学童敏住所,两人结伴上学。途中,罗祺遇到了从5栋电梯厅出来且手持20厘米改锤的冯小华,罗祺遭遇冯小华追赶并被其骑在身下用改锤快速捶打,不到90秒罗祺便停止了挣扎。事后得知,冯小华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其在审讯中在为数不多的正常的精神状态下承认当时出现了幻象。据罗祺家人称,当时有锅炉居民,却无人施救,小区保安也未及时赶到。

就本案而言,我们应当分析清楚四个主体:行为人冯小华、冯小华的监护人、物业公司以及目的者

一、行为人冯小华

冯小华是暴力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他又是一个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患者。从医学的角度来说,精神分裂症主要的特征是基本的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分裂,精神活动与环境不协调,到后期可能出现认知恶化、社会隔离和破坏行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见,判断冯小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在于其追赶和捶打罗祺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是否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患者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如经过鉴定,确定冯小华在行为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使有精神病史,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冯小华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显然,冯小华的监护人是他的父母。监护人的职责除了要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还要兼顾管理被监护人的行为,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罗祺的死亡,冯小华的父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再者,冯小华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疏忽,冯小华作为一个精神病人,疾病尚未痊愈,本不宜放任其一人独自在家,但冯益夫妇却双双出门,放任了危险结果的发生。

三、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主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服务质量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往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对暴力等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从目前调查的信息看,小区保安点得知有暴力行为发生,保安的第一反映是去了现场或者是到达了附近,发现对方有凶器,却又折返拿取网,我们说,这个行为其实还是有疏忽的,毕竟安保人员有一定的武力,且当时也有围观群众,如果强行制止,应当是可以做到的。从事前防控来说,安保人员的巡查也是固定时间段的,不能做到一天24小时都在观察哪里有暴力事件的发生,所以事件发生时安保人员没有看到也是正常的。所以,结合物业安保人员的行为虽然在制止暴力行为过程中有因为策略问题而耽搁,但并非严重的主观过失,物业公司的责任是非常非常小的。

四、目击者

据警方调取的监控,在事发时的90秒内,周围确实没有路人经过。但是从第一个路人经过到报警,中间隔了三分钟,可能是第一个路人没有报警,也可能是延迟了报警,无论何种原因,在法律上说,路上报警与制止行为都属于见义勇为,并不属于法律义务,因此我们不能对目击者做强制的施救要求,只能做道德上的评判。当然,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目击者的制止行为还是到位了的,毕竟路人也是手无寸铁的普通群众,不能要求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可能去阻止命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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