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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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销售员谎称有口罩非法获取他人付款80余万元 法律:构成诈骗犯罪

发布者:刘超群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45人看过


在目前全员抵抗疫情的关键阶段,有的人居然打起了防疫物品的主意。据报道,某医药公司销售员宋某看到疫情期间口罩、体温枪等需求量大,就通过微信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有渠道购买大量的口罩、体温枪,待有人“上钩”,宋某就会让对方先汇款,称马上让上家发货。而事实上,他并没有渠道,也没有所谓的上家。据万州警方调查,宋某共作案19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财产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若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即使满足了犯罪的其他行为特征,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宋某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他看到因疫情原因民众对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的大量需求以及因供不应求导致的价格上涨的趋势,明知自己没有渠道也无法提供口罩等防疫物资的情况下仍然发布售卖信息,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他人支付的钱款,可以说,宋某在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二、行为上有虚构事实而骗取购买者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

让受害人相信行为人并主动交付财物,这是诈骗犯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主要区别。而行为人在行为手段上采用的手段通常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即虚构没有发生的客观事实或者隐瞒已发生事实的真实情况。本案件中,宋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称自己有特定的渠道,可以供应扣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但实际上却无任何渠道,也没有现成的物资可以提供,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宋某并因此获得了购买者的信任,以为宋某真的可以提供此类物资而同意先行付款,成功让众多购买者支付钱款,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三、宋某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认定为诈骗而非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财物,但两者仍然有一定的区别。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上合法利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宋某虽然与购买人进行了合同交易,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实际履行,宋某的手段主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骗取他人钱财,而非利用合同履行骗取钱财,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认定诈骗罪更为恰当。

四、诈骗犯罪是结果犯,实际骗取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诈骗犯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才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很显然,宋某共作案19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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