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股东会上中途离席,决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析:王**在2009年1月入股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为10%,2009年7月,王某收到大股东李**发出的2009年8月15日就公司引进新股东增资事项召开股东会,当日王**参与公司股东会,但中途离开并且表示不同意增资要求。当日,大股东李**和二股东李**90%表决权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股东入股并同意增资。
之后王**就股东会决议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和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王**在会议中途离开,未参与表决,但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和表决权比例达到90%,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也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做出的股东决议是有效决议。
叶律师提醒: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会有效召开的出席人数要求,而是对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进行了规定,并且表决权比例和事项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