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一定生效吗?
叶律师就近期处理的关于股东纠纷中涉及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决议问题,作出如下提示:
A公司大股东王总为了更好的激励员工,公司董事会提出实施股权激励分配方案,方案中明确公司的利润的10%分配给激励对象员工,此提议在股东会议中没有获得全部股东的支持和确认,但是大股东王总直接公布方案并遵照执行,之后,股东会不同意的小股东诉讼A公司和王总。
本案经法院判决支持不同意股东的请求,并判决A公司和王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叶律师提醒: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以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等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除非全体股东一致认可,否则应为无效。
A公司作出通过《关于激励对象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由于改决议并没有经过约定的全体股东的同意,所以该股东会决议应当确定为无效。
叶律师提醒:未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公司未按照约定作出的激励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