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买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发布者:金玉珍律师团队2020年04月21日737人看过举报

问题

买家向卖家购买一套被法院查封了的住房,卖家承诺限期解封,但一直未成功解封,买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该请求能否被支持?

争议焦点

        认定无效的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认定有效的理由是,以上条款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要不存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仍然有效。

结论

       《九民会议纪要》30条明确,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故,对于该房屋买卖为有效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要看法院是否可以解除查封。


  • 金玉珍律师团队
  • 18521098744
  • 1310120********11
  • 上海市嘉罗公路1661弄42号302室
华律入驻年份 14
  • 14年(优于77.49%的律所) 入驻华律
  • 85次(优于98.31%的律所) 用户采纳
  • 72次(优于98.63%的律所) 用户点赞
  • 85510分(优于99.5%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44篇(优于98.28%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