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焦点】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是股东非常重要的权利,充分保障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分配权是公司法重要目标之一,如何最大化保障股东利益分配的权利,是公司法同样应当追求的目标。
【分析】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一种权利。股东投资设立或者加入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因而,利润分配请求权同样是众多股东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但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仅在立法上规定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相同的问题,裁判标准不是很统一。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基本类型。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利润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想吃利润分配方案之时,就转变股东对公司应付利润的请求权,其实质未债权性质,可比照债权进行处理。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尚未作为分配决定,且未确定利润分配数额时,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所享有的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
依据以上划分,《公司法解释(四)》对于以上两种情形之利润分配主张实际均给予了法律空间。如《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学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这就是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引发纠纷的处理提供解释依据。紧接着,《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进一步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这实际上是为“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所引发纠纷的处理提供解释依据。依据该条的规定,尽管原则上当公司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时,股东提起该项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但有证据表明有股东滥用权利,实际往往是大股东利用控制操控管理层不予分配利润时,则相关股东就可以诉讼请求分配公司利润。
此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必须以公司为被告,股东不能因为与其他股东以及管理层直接的矛盾,尤其是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向其他股东或者管理层主张利润分配。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