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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应当向谁主张行使

发布者:金玉珍律师团队2020年03月04日708人看过举报

【关注焦点】

股东知情权应当向公司主张行使,但实践中,股东有时也将公司以外的主体尤其是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等列为被告,而法院判决中,时常会判令公司之外主体为公司履行知情义务。

【分析】

一、股东知情权通常应向公司主张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知情权反应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行为本身指向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直接对象是公司。当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时,障碍通常是公司管理层或者是其他股东,根本原因是公司内部利益冲突,但最终都是通过公司反应出来,故股东知情权应当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要被告应为公司。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也可将公司管理层人员或控股股东一起列为被告。

        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的原因往往是公司管理层或者其他股东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完全支配和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客观上把持着公司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对于股东将公司以外相关主体列为被告的诉讼方式已经得到认可。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虽然是公司义务,但必须通过管理层的直接执行才能实现,否则股东知情权无法顺利行使。根据《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公司管理层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造成侵害时,股东可以将管理层列为被告。

从控股股东角度而言,虽然控股股东未必直接执行公司一系列事务,但整个公司处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也是成为承担保障知情权实现的主体之一。在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知情权行使造成阻碍时,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中也可以列控股股东为共同被告。

       就上述内容而言,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作出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决内容一般判令公司作为保障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由公司向原告股东提供相关材料,但同时判令负有责任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或控股股东协助公司履行保障原告股东知情权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知情权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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