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小王坐在刚装修好的办公室里,视线前方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法院的判决书,上面写着自己公司的公众号文章使用的图片侵权了,要删除相应图片并赔钱。小王有些恍惚。
即使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小王始终还是无法接受自己使用的“免费”图片属于侵权的事实。虽然赔的钱不多,但是被要求删除所有侵权图片相关的文章这一条是自己万难接受的,要知道,自己的公众号就是通过这些有热度的文章才能够吸引到广告投放,删除文章,很有可能给自己的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相当于自己的公司刚开始有起色,就又要被打回原形从头再来,多年积累的成果烟消云散,公司逐渐明朗的前景瞬间暗淡了……小王越想越迷茫,越心慌,看看自己的办公室外,正值午餐时间,自己新招来的员工正有说有笑的吃饭聊天,与自己的心情形成鲜明对比,就连窗外的太阳,都显得比平日里格外毒辣。小王突然想到了一年前的自己。
结果
一年前,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负责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运营,随着经验的积累以及微信的火爆,小王先人一步发现了公众号的商机,毅然辞职开启了他的创业生涯,并以公司名义运营生活百科等多个微信公众号,分享原创文章,出于排版及美观的考虑,小王在素材网站找了一些“免费”图片做文章插图。小王坚信,自己踏实不急躁,只要自己努力付出,终有收获成功的一天。
终于,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了几十人的运营团队,小王创业之初规划的蓝图正在一步一步成为现实。
正当小王想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事业之时,突然收到来自某图片公司的电子邮件,图片公司主张,小王的微信公众号中部分文章所使用的图片的著作权及版权均归图片公司所有,要求小王支付图片使用费。小王不以为然,以为是诈骗公司的手段。但1个月后,小王的公司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图片公司竟然真的起诉至法院向小王索赔。
图片公司主张,相关图片是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图刊载于自己公司的网站上,网页左上方有公司英文名称标识,图片上有公司的水印,图片下方有公司的相关著作权声明。小王使用的图片只是去掉水印,但仍属于擅自使用图片公司的图片,侵害了图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向图片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并删除侵权图片。
而小王认为,自己在网上通过检索“免费图片”获得相关图片,图片上本就没有水印,且该页面网站并没有提示作品有版权,自己没有擅自使用的恶意,小王提出,甚至不排除去水印的图片就是图片公司自己故意放到网上,引他人使用后再进行索赔。小王坚定地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然而,收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小王傻眼了。法院认为,小王公司获得图片的网站系图片分享网站,该类网站声明其并非相关图片的著作权人,小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下载图片,擅自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侵害了图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小王公司删除图片,并赔偿图片公司经济损失几千元。这下可好,原来网上所谓的“免费图片”,也有可能并不真的免费,真的被追究起来,不光要赔钱,还要删文章,因为微信公众号的设置要求,如果要删除图片,就要连带文章一并删除才行。
“咚咚咚”,一阵敲门声将小王从回忆中拉回现实,员工进来向小王请示,针对这次的判决,公司是选择上诉还是直接按判决履行。小王顿了顿,深深地吸了一口气,拨通了图片公司的电话,提出愿意支付比判决更高的金额,来换取图片公司允许小王保留相关图片文章。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一致,小王不用删除公众号文章了。自此以后,小王也向员工三令五申图片侵权的危害,要求公司的公众号文章在使用图片时要尽可能找到相关版权声明,确保“免费图片”是真正的免费,同时,小王公司也购买了一定量的图片使用权。
普法
法律提示:互联网让我们日常搜索信息十分便捷,但不可忽视的是,网上的信息不一定都是准确的。
正如小王的这件事,明明是搜索“免费图片”,但实际图片仍有版权,甚至不排除有可能是被故意包装成免费图片放到网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小王的这种情况,自己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图片的,被认定侵权也只能赔偿,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在此提醒大家,网络图片不要随意使用,如果想找免费图片,尽量找到该图片的版权声明,声明可以免费使用的图片,才是真正的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