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将基础施工工程项目基坑围护和桩机施工项目专业分包与B施工。
B于2017年3月进行提交基坑围护和桩基施工方案,2017年3月中旬B正式开工施工,并于2017年3月底签订580万的总价包干施工周期为60天的《桩基分包合同》、2017年4月中旬签订535万的总价包干施工周期为60天《基坑围护分包合同》。
2017年7月中旬左右两个工程施工完毕。之后A和B就工程款结算问题法院诉讼,2021年5月A才将两个工程施工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但截止2021年5月中旬,B未就两个分项工程提供其他验收归档资料。由于B提供专项施工验收归档材料需要A配合,但A在此期间未催促B提供更未配合B提供相应的施工材料,所以B未提供相应的归档材料与A。
A起诉至法院,要求B移交归档资料以及承担未提供归档验收材料的窝工损失赔偿。
就本案分析如下:
1、A起诉是要求B移交档案馆归档资料。因B承接了A的桩基及围护两项工程,两项工程完工时间在2017年7月。B在工程完工时已交付竣工资料,A竣工验收之后,后续工程也相应开工了,故B仅未移交档案馆归档资料。
2、A起诉称B至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其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因B所承接的两项工程系基础工程,其他工程的施工应当于基础工程完工验收之后方可开工,现A主张其所有工程均已完工,足以说明B承接的两项工程必然是已经A竣工验收,因为只有在B承接的两项基础工程完工并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质监部门组织验收后才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A在基础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就开展其他工程属于重大违规行为。
3、B现确认尚有档案馆归档资料未移交,但造成归档材料未移交的原因应当归责于A:
2017年3月B开工,A在2017年5月才支付B部分工程款,完全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支付周期执行,并且2019年5月A和B就相关工程量进行确认,之后A一直拒绝和B就工程进行总结算以及支付工程款。故,A和B也于2019年就两个工程款事项进行诉讼,直至2021年5月A才支付B全部工程款项。
其次,A从来未通知过B说明2020年8月整体工程具备现场竣工验收条件,也未要求B提交归档资料。2021年4月,B才收到A正式告知具备现场竣工条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归档。因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往往是在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由业主方或总承包方来组织收集所有归档资料,且该部分资料有部分需要A配合方能准备好。
4、B仅未移交档案馆归档资料,竣工资料移交,然而档案馆归档资料与现场竣工资料系两套材料,档案馆资料是否移交并不会导致现场施工出现问题,因此,A所称其现场窝工应与B无关,B更不会因此给A造成损失。
5、A主张B未移交档案馆归档资料的行为,不会影响A现场竣工;并且A从始至终都没有通知过B因为B的行为导致窝工损失的产生。
结论
延期交付归档资料不是必然产生窝工损失的赔偿,但作为专业施工方应当按时提交归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