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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叶丹平律师团队2017年07月26日 18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海XX办公楼装修工地系上海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该公司将工程中的木工项目分包给包工头杨某(杨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

201212月底,李某经老乡介绍,到该工地做木工,平时由杨某按月发放生活费,项目完工后再统一结算工钱。

20131月初,李某踩临时叠加起来的架子进行高空施工,因架子不稳而坠地受伤。经鉴定,李某双侧脚跟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

后李某起诉建筑公司和杨某,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律师代理李某。

 

【争议焦点】

1、谁应当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是杨某?还是建筑公司?

2、李某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3、李某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有无责任?

 

【律师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将木工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杨某,雇主杨某未尽到安全施工的保障义务,导致雇员李某高空坠地受伤,因此,建筑公司应当与杨某一起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李某在工地干活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李某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3、李某系在受雇于杨某期间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杨某未尽到安全施工的保障义务,其对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高空工作的危险性,施工应在足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但其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92622.60元,由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74098.08元;

2、杨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3、建筑公司对杨某第12项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版权归金玉珍律师所有,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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