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委托代理人:金玉珍 律师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催讨货款;货物质量纠纷;买卖纠纷;反诉
【引导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卖标的是特定型号、特定尺寸的板材。卖家交付板材后,买家未按期结算货款,卖家因此起诉追讨货款。
庭审中,买家抗辩称板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内部起气泡,导致买家被自己的客户处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反诉卖家,要求卖家赔偿买家遭受的损失。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一方面判令买家需向卖家支付货款,另一方面判令卖家需向买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做此判决,依据为何?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上海B公司签订编号为XXX的《供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种型号、规格的板材,金额共计189,005元;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的加工处C公司;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如货物不符合规定,需方应在收到货物2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014年3月份到账40%,余款2014年4月底前付清,如违约每天按总金额的5‰付违约金;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安排生产裁切4个工作日发货;等等。2014年3月17日,原告将板材交付至被告加工处即C公司,送货单上记载的板材另增加了少量透明板材,C公司的戴某稍后在送货单上代被告进行了签收。戴某在加工过程中,发现原告供应的板材厚度小于约定尺寸,即联系原告方,后应原告要求,以改变密封条厚度的方法将板材进行了加工,但原告及戴某均未将板材厚度与合同不符情况告知被告。戴某在加工过程中亦未发现部分板材存在内部起泡的情况。后被告将上述加工好的板材送至其客户D处进行安装。后客户D发现板材厚度不符合同要求,向被告发出《不合格品处理通知书》,通知被告对其作出罚款7,8000元,并要求其承担检测及拆装费2,000元,以上80,000元直接从被告交付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之后在原、被告因板材厚度扣款的协商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出“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其向被告提供的板材厚度不符,导致被告被客户罚款78,000元,故原告同意被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其余39,005元作为被告损失的补偿。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共计1717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将上述发票全部入账。
原告开票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起诉追讨货款。诉讼中,被告抗辩称板材存在厚度不符及内部起气泡的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反诉要求原告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确认其提供的货物系向上海E公司购买,却又提供上海F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前后显然存在矛盾,故对于原告所称其提供的板材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有异议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2日内书面向原告提出。本案中,本案中,被告指定的加工方C公司收取板材时,对亚克力板材予以接收,被告亦对原告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接收,故被告对亚克力板材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C公司对板材厚度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提出异议。之后C公司以变更封条的方式接收了板材,但被告未明确表示其就板材厚度不符问题,不再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的客户未因板材厚度问题要求退货,而是对被告采取了扣款80,000元的制裁措施,且原告明知被告因此被客户扣款78,000元,故原告应当对板材厚度不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告被扣罚的款项共计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交货时间延期,存在先违约,且其提供的板材厚度不符,亦属违约,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合同总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亚克力板材时,被告委托的加工方C公司也进行了签收,应视为被告对该板材的接收,因此该板材对应的货款应计入合同总金额。关于被告称板材内部存在气泡,其因此更换板材支出材料费、物流费、人工费,并被客户扣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收货时,未对板材内部是否存在气泡提出异议,故其主张之后发现板材存在气泡以及后续的各项损失,本院难以采信。
【一审判决】
一、被告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A公司货款191,70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B公司8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B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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