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金XX律师上海XX
【案由】民间借贷
【关键词】债权债务;借款纠纷;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肖X系刘X开设的餐饮公司的员工,王X系刘X的妻子。2015年2月,刘X以要开设分店需资金为由向肖X借款,双方于同年2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并约定利息按月支付,共计2.5万元。当日肖X将10万元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刘X。此后,刘X如约支付了七个月的利息,其余本息均未如期支付。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刘X仍未还本付息。
2016年5月,肖X正式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肖X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刘X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债权人肖X借款,肖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10万元借款,那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此成立。
就本案而言,主要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被告是谁?刘X当然是被告,而其妻子王X是否应该同为被告?本律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作为原告的我们,当然是优先考虑将涉案债务作为刘X与王X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待开庭时再看两被告是否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抗辩;另一方面,刘X以经营需要为由借款,经营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方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个问题,就是一年2.5万元的利息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肖X与刘X约定10万元本金一年的利息是2.5万元,从而推算出年利率是25%,刚好超过了法定的24%上限。因此,本律师建议起诉时主动将利率下调至年利率24%。
肖X对本律师的上述分析深表赞同,遂以刘X、王X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的利息;2、两被告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开庭审理】
开庭时,被告刘X未到庭答辩。被告王X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辩称上述借款发生之时,其与刘X确实系夫妻,但该借款系刘X个人行为,钱款均用于开分店等经营活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此外,其与刘X已于2015年11月10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协议书和银行交易对手信息查询单等证据已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借款到期被告刘X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刘X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出法定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刘X与被告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X又未举证证明该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排除情形,故该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两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的利息;
2、两被告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两被告提前还清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王X声称刘X并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其未进行任何相应的举证,导致法院未能采信其观点。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另一方无论知情还是真的不知情,在发生诉讼时,另一方往往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时,若想厘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务必紧扣法律规定,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方能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声明】
1、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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