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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养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律师代理老夫妇诉求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者:李金宝|时间:2026年09月17日|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养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律师代理老夫妇诉求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简介:

赵某、王某夫妇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在上世纪80年代经别人介绍,收养了一个出生尚不满月的女婴。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收养法律法规,老夫妇直接为孩子办理了户口登记,登记为女儿,取名赵某某,赵某、王某夫妇对赵某某视如己出,尽心抚养长大,毕业后还为赵某某安排了工作,2002年赵某某结婚成家后从家中搬出。赵某某在上初中时得知自己并非亲生女贰后,便逐渐对养父母心生隔阂,一直希望尽早脱离家庭。赵某某结婚后,与养父母的往来大幅减少,二十余年间仅数次回家探望,连更换手机号、迁移户口这些事也均未告知养父母。迈入古稀之年的赵某、王某夫妇常年患病需要日常照料,却无法从养女赵某某处获得任何亲情陪伴与赡养支持,双方之间早已不存在正常父母子女的情感联结,名义上的收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赵某、王某夫妇经过多次商议,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赵某某的收养关系,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最后,在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赵某、王某夫妇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全案核心事实与法律关键点,本案中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之前,属于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赵某、王某夫妇为养女办理了户口登记,并履行了将养女抚养至成年的法定义务。双方关系已持续恶化二十余年,养女长期疏于履行赡养陪伴义务,完全符合《民法典》中“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法定解除条件。考虑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律师尽心为他们整理了相关证据,积极与法院联系,让法院与赵某某沟通,同时,根据赵某、王某夫妇的意愿,提出只要能尽快顺利解除收养关系,他们不再向赵某某主张多年来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经过法院审理后,法官根据双方的意见主持了调解,促使双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以后双方不再享有父母子女间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解决了两位老人多年的心结。

律师总结与提醒:

通过本案的代理过程,本律师做如下几点总结,希望对类似收养案件有借鉴和参考:

1.事实收养同样受法律保护。很多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当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只要长期以父母子女身份共同生活,亲友和基层组织都公认,就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亲生父母子女完全一致。

2.解除收养关系并非“不近人情”。当养父母已经尽到全部抚养义务,却长期得不到养女的情感关怀与赡养支持,双方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无法修复时,法律支持老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收养关系,这是对老年人晚年生活权益的明确保障。

3.法院调解书和判决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一些当事人误以为“调解”就是“私下和解”,和法院的判决书效力不同,实际上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和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能够起到缓和双方矛盾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婚姻家庭类案件都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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