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界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边界
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某长期在加拿大工作居住,他生病期间,于 2021 年 11 月在加拿大订立书面遗嘱,明确其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卖房款、银行存款等全部财产由哥哥李某一、姐姐李某二、和加拿大的配偶三人平均继承,并指定外甥女李某为遗嘱执行人,立遗嘱后时间不长,李某某在加拿大因病去世。李某某留在北京的房产出卖所得房款500多万元、收取的租金30多万元都存在李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由遗嘱执行人李某实际控制。
继承开始后,李某作为遗产管理人,本应按照遗嘱内容切实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向三个继承人交付全部应当得到的遗产,没想到支付了部分遗产款项后,李某称其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分得一部分遗产才合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拒绝交付剩余的款项了。因为都是亲属关系,继承人同意从遗产中拿出一部分钱给李某作为其执行遗嘱的“劳务费”,可是对“劳务费”的具体数额差距过大,几次协商无果。
李某二找本律师咨询,遗嘱执行人是否有权扣押遗产?遗嘱执行人是否有权获得“劳务费”?如何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劳务费”多少算是合理合法的?本律师向李某二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李某无权扣押遗产,李某可以获得一定报酬,但是其要求的报酬数额不合理。李某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李某,要求其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立即交付剩余的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书面遗嘱系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李某依据遗嘱内容是遗嘱执行人,李某某去世后,李某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全面履行向遗嘱继承人分配交付遗产的义务,其主张的报酬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已经给了李某部分费用,不得再主张从遗产中扣除,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向李某二交付剩余的遗产。
律师分析: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我国《民法典》中新规定的内容,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依法成为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报告情况、分割遗产、交付遗产等法定职责。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获得报酬,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劳务费”,但是如果没有达成一致的约定,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还有,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给遗嘱执行人预留了处理遗产相关事务的费用,并且该费用足够弥补遗产管理人的合理劳务报酬的话,遗产管理人也不得再向遗嘱继承人另行主张报酬。
本案中遗嘱执行人李某就是这种情况,李某在处置分配李某某的大额遗产时需要将遗产都分配给继承人,眼看自己经手了大笔的钱却没法留下,心理不平衡,便向继承人提出要求高额报酬作为其管理、处置、分配遗产的“劳务费”,但是,李某的过分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得将剩余遗产全部交付给继承人。
律师提醒:
立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要求也非常严格,人们想立遗嘱时,一定要事先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立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在此,本律师强烈建议,为了避免自己所立的遗嘱无效,一定要找专业律师或者公证处办理立遗嘱事务。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己立的遗嘱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还有很多遗嘱因不符合遗嘱要求无法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生前留有遗嘱,应当按遗嘱内容继承,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分配遗产,和继承人协商处理,有不同意见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咨询,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