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继承案件疑难复杂,经律师指点迷津,
委托人坚决不调解,迫使原告无奈撤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前后结过三次婚,共有五个子女,和第一任妻子生育两个子女,第一任妻子在50年代就去世了,和第二任妻子牛某生育三个子女,和第三任妻子没有生育子女。涉案的房产原是李某单位分的福利房,1999年单位落实房改政策时,李某的第二任妻子牛某也已经去世,李某购买房屋产权时使用了牛某的工龄优惠,后来房产购买到了李某名下。李某于2022年将房产变更到其与第二任妻子生育的一个孩子李某某名下,李某于当年因病去世,去世时间不长,李某与第一任妻子的儿子李XX也于当年去世。李XX的配偶和子女与李某的其他子女们对李某的遗产分割有纠纷,起诉到了法院打官司,法院因涉案房产已经过户到了其中一个子女李某某名下,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处理,只分割了李某的其他遗产。
第一个遗产官司打完后,李XX的配偶和子女仍然不服,又到另一个法院起诉了李某某,他们认为涉案房产购买产权时使用了李某第二任妻子牛某的工龄,涉案房产应当属于李某和牛某的共同财产才对,李某将房产过户给李某某侵犯了牛某的财产权,他们在涉案房产中享有十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要求李某某予以赔偿。
法院收到起诉后,电话通知了李某某,并说原告要求的份额也不多,看李某某是否同意调解,给原告一部分钱尽快了结案件。李某某收到法院传唤后,认为李XX的配偶和子女太不像话了,遗产继承官司已经打完了,还要继续无理缠诉,找到了本律师咨询,想知道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让本律师提供建议,是和对方调解比较好还是不调解直接应诉比较好。
本案人物关系错综复杂,仔细看过全部案卷材料后,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这个起诉肯定会败诉,因为涉案房产已经在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前就过户到了李某某名下,从物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的法律原则来说,涉案房产就是李某某的财产,不是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第一个遗产官司中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李某某说第二个法院的法官认为被继承人李某购买涉案房产时确实使用了其第二任妻子牛某的工龄折扣,所以涉案房产中应当是有牛某的份额的,李某的子女多,分配到原告的份额就更少了,建议李某某能和原告调解。本律师认为法官的说法只能代表其本人的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更关键的是,如果想要将涉案房产变回到被继承人李某名下,还需要原告重新打一个确权官司并保证能打赢才行的,而打另一个确权官司是另外一个法院管辖的,另一个法院的法官是否也认同这个法院的法官的说法还存在不确定性的。所以,本律师建议李某某不和对方调解。李某某听了本律师抽丝剥茧式的详细分析后,决定不和原告调解,遂委托本律师积极应诉。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精心为李某某书写了一份答辩状,指出原告起诉的是继承纠纷,但是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不是遗产,而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法官当庭告知原告,在双方不能调解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最后,原告在权衡利弊后决定撤诉结案。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过三次婚姻,共有五个子女,还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转继承关系,其中的人物关系、继承关系都比较复杂,他们已经打过一个继承官司了,但是原告方心里不服气,又纠缠着李某生前处分了的一套房产不放,再次起诉了李某某。原告方面明显是在缠诉,企图通过不断到法院起诉扰乱李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断给李某某造成麻烦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还有就是第二个法院的调解法官的说法给了李某某很大的压力和影响。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分析了本案情况,给李某某详细做了分析、解释、预测,终于使李某某心里有了底,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坚持不调解,坚决应诉,最后本案以原告方撤诉了结。
律师提醒:
只要是遗产继承案件都是很复杂的,有的是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有的是遗产的权属有争议,有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好几份遗嘱,继承人对遗嘱是否有效有争议,有的是被继承人去世很多年了才产生继承纠纷,遗产的权利状态都发生了变化等等。总之,对于遗产继承,因为继承人之间都是亲属关系,如果争议不大的继承人之间一般都能协商调解解决,只要是起诉到法院的遗产继承案件,就肯定都是疑难复杂的,继承人之间始终不能达成调解的。所以,碰到遗产纠纷案件时,不管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一定要聘请我们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和指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