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婚姻有效吗
2016-09-08 广州律师王幼柏
【简要案情】
原告韩某与被告易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韩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易某以其姐易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先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企图规避法律,因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之关系自始为无效婚姻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
【王律师点评】
①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模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属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只对结婚证登记的人员有约束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②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应当具备结婚登记的有效性,即法院只能针对一个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通过审理作出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婚姻登记为行政行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应由登记机关履行撤销该结婚证书。
③如果承认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为有效,将促使重婚率上升,危害社会稳定。
④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前提是针对结婚登记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诉讼当事人姓名须与结婚证相一致;并且属于《婚姻法》第10条所列举:(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因此,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