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05年在市区内买了一套二手房,买房子的时候签的有协议,说是能办理房产证,可是到现在房产证也没办,现在才得知原户主的房子属于单位福利分房,且夫妻双方都有房,所以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又听说,这套房子不是100% 产权,如今房价涨的这么里快蔡女士又不想退房问该怎么办?
蔡女士如果不想退房,卖房人也不提出要求蔡女士退房,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愿意继续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同时单位或相关部门也没有提出异议,蔡女士想继续居住自己购买的房屋应该没啥问题。但是该房屋买卖始终存在隐患,因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协议。将来如果任何一方提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蔡女士就应该退房了,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本案中的卖房人不具有百分之百的房屋产权,同时,因为是福利分房,且夫妻双方都有房,该房屋的房产证又办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按照《合同法》 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卖房人明知自己的房屋是福利分房且办不来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房屋卖给蔡女士,是有明显过错的,所以,卖房人应该赔偿因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给蔡女士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卖房人除需返还买受人蔡女士的购房款及其利息外,还应赔偿超出原买卖合同价款的房屋升值部分,应该是比较公平的做法。所以,房屋升值部分也应算买房人蔡女士的利益损失,卖房人也应该予以赔偿。
李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