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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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与李*出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232人看过 举报

2020-08-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出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出兑合同无效;2、请判决被告返还出兑款10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5日签订《出兑合同》,被告以110000元的价格将其经营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XX“沈阳市承汇旅馆”出兑给原告经营,价格包括8个月房租。原告将全部出兑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将该旅馆的经营手续交给了原告,当原告经营至2017年6月12日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作出沈XX(治)行罚决字(2017)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被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公安机关处罚,旅馆已无法再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返还出兑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5日签订了《出兑合同》,其中第1条约定“”被告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XX旅馆出兑给原告,出兑价格为人民币110000元,原告先付70000元兑费,剩余40000元兑费原告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付清。……”,原告将出兑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将该旅馆内的设施、设备出兑给原告,同时也将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交给原告。之后,原告开始经营。2017年6月12日,原告因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特种行业营业执照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出兑合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出兑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出兑款,被告将其经营的旅馆内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效力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出兑合同无效、返还出兑款10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
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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