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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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张XX诉被告王XX、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365人看过 举报

2020-08-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张XX诉被告王XX、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张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为儿子结婚,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承诺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逾期不还支付逾期二分利息,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二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借款约定的2%利息。
原告张XX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王XX未出庭答辩。
被告吴X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二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被告儿子结婚用,借款金额150000元人民币。二原告当日将15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方保证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原告有权追回借款并支付逾期二分利息,合同生效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签订合同当日,被告王XX为二原告出具收据,该收据表述为:“今收到2014年8月15日出借人张XX、刘X借款现金150000元整”。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收据一张、录音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具不出庭应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及与被告王XX的通话纪录足以证明被告王XX向二原告借款150000元是属实的。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逾期月息2%不高于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吴X共同偿还原告刘X、张X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XX、吴X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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