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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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XX,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辽宁XX律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尚XX在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XX193家中,因家庭矛盾,用拳脚将妻子潘XX腰部、头部、腿部等多处打伤。经鉴定,潘XX第1、2、3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挫伤、左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双下肢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尚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XX的陈述;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短信截图、刑事调解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尚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9月5日被害人潘XX到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公安机关掌握了尚XX于2015年9月1日将潘XX打伤的事实,并于2015年11月10日将尚XX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伤害潘XX的事实。故被告人尚XX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因为家庭纠纷产生矛盾,且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荣获辽宁省和沈阳市律师协会授予“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