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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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案件,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张俊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41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雇凶杀人案件,逃亡18年,辩护律师成功辩护,取得死缓判决,保住人命。

犯罪嫌疑人冯某因故与李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杀死李某之念。犯罪嫌疑人冯某于1994年11月10日在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雇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预杀死李某,并许诺事后给付二人钱财。在犯罪嫌疑人冯某的指使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几经预谋,于1994年11月14日上午,将被害人李某骗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仇某租住房屋后,于15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先后用菜刀猛砍被害人脖子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又砍下被害人右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随后逃跑,18年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2013年11月27日因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11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某、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在调取检察院所指控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材料,以及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后,主要针对“刑罚的最长追溯时效”,“认罪伏法”“接受社会教育劳动改造,未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作案凶器未在案”“少、慎杀等刑事政策”等诸多角度作了从轻、减轻等方面的辩护,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沟通和不懈努力,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也无力代为赔偿,但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说,只要两年内不再犯罪,或未遗漏犯罪的,一般可转为无期徒刑,保住了生命,有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雇凶杀人案件,逃亡18年,辩护律师成功辩护,取得死缓判决,保住人命。

犯罪嫌疑人冯某因故与李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杀死李某之念。犯罪嫌疑人冯某于1994年11月10日在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雇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预杀死李某,并许诺事后给付二人钱财。在犯罪嫌疑人冯某的指使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几经预谋,于1994年11月14日上午,将被害人李某骗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仇某租住房屋后,于15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先后用菜刀猛砍被害人脖子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又砍下被害人右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随后逃跑,18年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2013年11月27日因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11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某、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在调取检察院所指控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材料,以及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后,主要针对“刑罚的最长追溯时效”,“认罪伏法”“接受社会教育劳动改造,未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作案凶器未在案”“少、慎杀等刑事政策”等诸多角度作了从轻、减轻等方面的辩护,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沟通和不懈努力,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也无力代为赔偿,但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说,只要两年内不再犯罪,或未遗漏犯罪的,一般可转为无期徒刑,保住了生命,有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1210120********28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