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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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居住权”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发布者:张向锋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27人看过

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早年在与妻子协议离婚时

曾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



 离婚涉案房屋归儿子所有,但夫妻双方在无其他住所前有权居住。


2017年5月

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该处房屋

登记到了儿子名下

但父亲仍与儿子一起在此生活

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了几年

问题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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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对该处房屋有了其它的用途和考虑,跟父亲商量,希望他能够腾房。但是父亲在赠与这套房屋之后,没有其他的房产可供居住,也没有能力再购置其他的房产。故不同意。


几番争执之后

父子二人又签订了一个协议

约定父亲在6个月内腾出儿子名下的住房

儿子给付父亲人民币3.2万元

但是约定时间到了

父亲还是没有搬走

儿子一气之下将父亲诉至法院

要求父亲履行双方协议

腾出自己名下的住房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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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在考量这份协议的时候

发现它是具有特殊性的:

01


该协议订立的主体双方系亲生父子关系,是至亲。

02


协议中所涉房屋是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赠予给儿子的,并不是儿子自己购置的房产。并且,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父母在无房居住的情况下可以在房屋内居住。

03


被告已年近60周岁,除了这套赠与给儿子的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且经济状况较差。在儿子起诉之前,被告实际上也一直在这套房屋内居住。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这对父子

试图化解双方矛盾

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但是两个月过去了

双方都不肯退让

于是法官依照法律程序

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在履行上面临着实际困难,又因二人系父子关系,父子关系的相处之道应是父慈子孝,儿子有赡养父亲的义务。父亲现在不具备腾房的条件,如果支持儿子的诉请,无异于让年迈的父亲流离失所,儿子给付的3.2万元也无法保障父亲的晚年生活。遂判决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父母赠与,按照一般的生活常理,儿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怀感恩之心,起诉父亲腾房违反生活常理、常情和普遍的道德观念,侵害了父亲的居住权利,也违反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儿子请求父亲腾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判决在法律的尺度内,将道德的温度融入其中,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亲老的新风尚,倡导家庭家风文明建设,保障“居者有其屋”与“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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