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王某(女)与李某(男)和结婚,并生育女儿。婚后李某多次出轨。王某在2023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并与异性同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家庭和谐,给王某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李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扩大了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给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在实践中常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该案实际赔偿数额来看,该赔偿仍然偏低,警示作用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