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金律师
张茂金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苏-徐州执业26年
执业年限26
13852446399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

咨询我
09:00-21:59

580 万巨额索赔全额驳回!建工基坑质量纠纷代理全胜案例

发布者:张茂金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6-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6 年,恒某置业与赣某建设签订《小区 5# 楼基坑止水帷幕咬合桩施工合同》,约定由赣某建设包工包料完成基坑东侧止水咬合桩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全程分道验收。 2017 年 3 月,恒宇置业开挖基坑至 13.5 米深度时坑底出现涌水,相邻老旧宿舍楼出现地基沉降。置业公司单方委托机构出具咨询报告,直接认定系赣某建设咬合桩施工质量缺陷导致透水,起诉要求赣某建设赔偿抢险加固、居民安置、房屋纠偏等各项损失合计 580 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赣某建设收到诉状后委托张茂金律师全权代理应诉。我方核心抗辩事实:

1.透水根源为基坑外侧 11 米处市政自来水管破裂,带压自来水大量冲刷地下土层、形成地下空洞,抬高局部水压涌入基坑;关闭自来水阀后基坑涌水量显著下降,足以印证漏水主因。

2.案涉咬合桩施工材料、成桩工艺、施工深度全部经监理签字验收合格,完工 7 个月基坑浅层开挖均无渗水,直至深层开挖恰逢水管爆裂才出现涌水,足以证明止水帷幕本身无质量缺陷。

3.置业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降水观测井、开挖前未做止水预抽试验,违规盲目深基坑开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4.渗漏出水点位于基坑坑底,并非我方施工的东侧止水帷幕范围,坑底不属于我方施工承包内容。

二、办案经过

(一)证据全盘梳理,搭建三层抗辩逻辑

接受委托后,张茂金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套施工档案:混凝土、钢材检测报告、带监理签字的成桩施工记录、专家论证施工方案、施工合同、历次渗漏协调会议纪要;同步固定关键第三方证据:水厂管线经理谈话录音、水管抢修记录、现场地质勘察图纸、沉降技术分析报告。 针对原告核心证据(单方委托的基坑技术咨询报告),制定专项质证思路:

1.报告由原告、保险公司单方委托,我方全程未参与,鉴定素材仅原告单方提供,程序不中立;

2.报告结论仅为 “推定施工质量不佳”,并非确定性结论,且刻意回避市政水管爆裂这一核心诱因;

3.报告明确渗漏点在基坑坑底,不在我方施工咬合桩区域,不能归责于被告。

(二)锁定原告重大过错,直击举证责任

1.调取设计图纸原文,明确图纸强制要求开挖前建设降水观测井、开展预抽试验核验止水效果,但置业公司完全未落实,无法提前预判土层渗水风险,属于开发方违规操作;

2.梳理时间线:我方 2016 年 7 月完工,至 2017 年 3 月长达 7 个月浅层开挖无渗漏,若桩体存在质量缺陷,浅层开挖阶段必然渗水,反向佐证施工合格;

3.区分多道止水工程:基坑西侧另有其他单位前期施工的止水桩,两道桩体之间仅以杂土填充未做防水处理,自来水可从两道桩缝隙涌入基坑,漏水通道并非我方桩体造成。

(三)分阶段庭审应对,层层瓦解原告诉请

案件先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律师分模块抗辩:

1.因果关系抗辩:结合水厂录音、沉降分析报告,证明自来水管破裂是涌水、楼房沉降直接诱因,天然地下水不会造成大规模涌水;

2.质量举证抗辩:原告主张工程不合格,仅提供单方咨询报告,无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无客观现场检测结论,证据达不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3.损失合理性抗辩:逐项质证原告数百万费用凭证,指出大量安置费、抢险费、勘探费均用于隔壁宿舍楼地基修复,该损害由自来水冲刷导致,与我方施工无关;部分白条、重复支出、非必要开支不具备赔偿基础;

4.合同边界抗辩:我方仅负责东侧止水桩施工,坑底渗漏不在承包范围,且合同约定仅承担自身施工范围内渗水的修复加固义务,不包含第三方水源引发的巨额间接损失。

庭审中双方提交数十组证据、多份专家报告,代理律师逐项质证、区分各主体责任边界,清晰区分 “施工质量问题”“外部水源灾害”“建设方违规开挖” 三类独立事实,完整阻断原告 “桩体质量差→透水→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 的逻辑链条。

四、案件结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原告提交的单方咨询报告客观性不足、结论不具备确定性,不予采信;多份专家分析报告仅能证明基坑止水结构存在缺陷,但无法证明缺陷系被告施工质量导致;

2.原告未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井、未开展预抽试验,对基坑渗漏存在自身过错;

3.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案涉止水咬合桩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驳回原告徐城恒某置业有限公司全部 580 万元赔偿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52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我方当事人赣某机械建设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款项,成功规避近 600 万元经济损失,企业施工资质、行业声誉未受负面影响。


张茂金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现就职于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二十七年,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3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1320320********0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