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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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索赔 18 万,我方当事人一分不用赔

发布者:张茂金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6-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盛某公司将厂区办公楼整体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大包干形式发包给我方委托人陈先生,双方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及安全协议,约定施工安全、人员伤亡全部由陈先生自行承担。后陈先生将项目内吊顶分项工程分包给刘某,双方单独结算吊顶工程款,由刘某自行组织人员施工。 2019 年 5 月,刘某自行找来孟某进场做吊顶安装,孟某自带射钉枪施工,工资由刘某直接发放。施工期间孟某操作气钉枪时未佩戴防护工具,被气钉崩伤右眼,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孟某起诉,主张其受陈先生直接雇佣,盛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要求盛某公司与陈先生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 18 万余元,扣除陈先生垫付的 1 万元后,仍主张赔付 17 万余元。

原告诉讼核心主张:

1.孟某受陈先生直接管理、发放工资,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2.盛某公司明知陈先生无施工资质仍发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3.各项损失合计近 18 万元,二被告全额赔付。

我方委托人陈先生应诉难点:

1.事发后迫于家属闹事压力垫付 1 万元医疗费,极易被法院认定自认雇佣关系;

2.原告持有伤残鉴定报告,主张高额伤残赔偿;

3.原告当庭陈述由陈先生安排工作、发放报酬,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二、办案经过

(一)接收委托,梳理核心抗辩逻辑

接受陈先生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孟某与我方委托人是否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区分多层分包、承揽、劳务关系边界,从三个维度搭建抗辩体系:

1.主体关系维度:陈先生仅将吊顶工程分包给刘某,孟某系刘某自行招募、自行发放工资,我方委托人从未直接安排、管理孟某,无雇佣合意;

2.过错责任维度:孟某自带施工工具,作为熟练施工人员未佩戴护目镜,重大操作过失是受伤主要原因;

3.证据瑕疵维度:原告单方私下委托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证明效力存疑。

(二)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调取陈先生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5000 元吊顶工程款转账凭证,证明分项分包、单独结算事实;

2.整理陈先生与刘某三段完整通话录音,录音中刘某自认自行招人、自行给工人发工资;

3.梳理装修总包合同、安全责任协议,区分总包与分项分包两层法律关系;

4.梳理垫付 1 万元款项背景:系受家属围堵胁迫垫付,不能作为认定雇佣的依据;

5.申请证人出庭,还原工人由刘某介绍、工资由刘某发放的完整用工流程。

(三)庭审针对性辩论,层层击破原告诉求

1.区分两层分包关系:盛达公司与陈先生为总包承揽关系,陈先生与刘某为吊顶分项分包关系,孟某仅与刘某存在劳务关系,我方委托人并非实际雇主;

2.驳斥连带赔偿主张:原告混淆多层分包主体,无证据证明陈先生直接雇佣孟某,不满足连带赔偿法定条件;

3.划分过错比例:孟某长期从事装修,明知射钉枪存在反弹风险,未采取防护措施,自身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损失;

4.对单方鉴定提出异议:原告未通过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伤残等级、三期时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释明垫付款项性质:1 万元仅为维稳垫付,不能推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四)全程跟进庭审,持续补充质证意见

针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工友证言、住院病历等材料,逐一质证,指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陈先生直接用工,弱化原告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合理性,主张部分赔偿金额标准过高无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全部核心抗辩意见,作出如下裁判:

1.认定孟某并非陈先生直接雇佣,二者不存在劳务 / 雇佣关系,无需对孟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针对我方委托人陈先生的全部赔偿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孟某自行承担;

4.我方委托人前期垫付的 1 万元,无需另行追加赔付。

案件最终实现委托人预期,彻底免除近 18 万元赔偿及连带清偿风险,成功厘清多层分包场景下承揽人、分包人、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边界。


张茂金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现就职于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二十七年,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3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1320320********0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