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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菜地裁定书

2020年07月01日 | 发布者:周胜 | 点击:3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菜地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1478号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原告B与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菜地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03民初1478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B,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B与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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