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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发布者:朱鹏博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98人看过

劳动者在辞职时,被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上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需要支付违约金,且以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缩影分摊的培训费为限。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用人单位亦不能滥用竞业限制条款。

因此,劳动者在辞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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