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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时债务怎样才能分得清

发布者:朱鹏博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522人看过

“劳燕分飞”时债务怎样才能分得清

婚姻关系解除的核心就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几个原则,容易操作执行。但涉及债务部分想分清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本该在“劳燕分飞”时分清楚的债务却往往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条债务分割依据原本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在却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所负的高额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是不知情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还要偿还不知情的债务,他们的权益又该怎么去维护呢?“不知者不怪”、“好汉做事好汉当”这些耳熟能详的话语透出的道理却恰恰和24条相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可厚非,但牺牲“24条受害者”权益恐怕也有诸多不妥。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中,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在24条没有修改之前,法院仍然会依照24条裁判,我们该怎么避免成为“24条的受害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19条第三款看,结婚时夫妻双方要做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进行分割,举债一方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没用于共同生活的,由举债一方来偿还。

任何立法模式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真正的智者会取其轻,同时给无辜一方救济途径,防止其在离婚后,还要随时被渣男、渣女们拖入还债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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