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禁治产制度运行得不太理想,社会上真正选择设立禁治产宣告的情形非常少,制度的运行结果与设立的初衷大相径庭。虽然其主要目的乃在于保护禁治产人的财产和社会交易安全,然而在结果上,现行禁治产宣告制度,与其说保护本人,毋宁说常被利用为争夺遗产的前哨,作为亲属间争夺财产的手段。例如在采用相同立法例的台湾地区,从1981年到1990年10年间也仅有2018件禁治产宣告案件而已。
从“禁治产”这一术语中也可以看出,对本人的名誉不利,“禁治产”的称呼不雅,给人不良印象及受人歧视,而且波及本人的亲属,因而使用之例极少。“司法宣告”,作为一种法定的公示方式,“宣告”意即“宣布”、“发表,公之于众”。而“司法宣告”即由司法机关向公众宣布某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司法宣告实际上是法院将某人有心理障碍的隐私公之于众,为了公共交易安全,采取侵害和牺牲了该行为能力欠缺人的隐私权做法是有待商榷的,这种以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至少不应被广泛提倡和推广。实务中在此维度上相关利益者倾向于采用各种措施规避该制度,尽量尊重受保护人的意思能力,保留其行为能力,以实现本人参与社会交易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