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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制度有侵犯隐私权之嫌,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发布者:王萍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禁治产制度运行得不太理想,社会上真正选择设立禁治产宣告的情形非常少,制度的运行结果与设立的初衷大相径庭。虽然其主要目的乃在于保护禁治产人的财产和社会交易安全,然而在结果上,现行禁治产宣告制度,与其说保护本人,毋宁说常被利用为争夺遗产的前哨,作为亲属间争夺财产的手段。例如在采用相同立法例的台湾地区,从1981年到199010年间也仅有2018件禁治产宣告案件而已。

禁治产这一术语中也可以看出,对本人的名誉不利,禁治产的称呼不雅,给人不良印象及受人歧视,而且波及本人的亲属,因而使用之例极少。司法宣告,作为一种法定的公示方式,宣告意即宣布发表,公之于众。而司法宣告即由司法机关向公众宣布某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司法宣告实际上是法院将某人有心理障碍的隐私公之于众,为了公共交易安全,采取侵害和牺牲了该行为能力欠缺人的隐私权做法是有待商榷的,这种以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至少不应被广泛提倡和推广。实务中在此维度上相关利益者倾向于采用各种措施规避该制度,尽量尊重受保护人的意思能力,保留其行为能力,以实现本人参与社会交易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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