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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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治产权制度

发布者:王萍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2039人看过


禁治产人是指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依法被禁止或限制其管理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自然人。禁治产制度是民法上自然人行为能力限制方面的重要制度。

禁治产制度,一般是对精神失常、不能料理自己事务者实行,各国关于此项的法律条款又有很大区别。德国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人,可以宣告为禁治产人:⑴因精神病或心神耗弱或低能而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的人;⑵因其挥霍无度致使自己或其家庭有陷于穷迫之虞者;⑶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致自己或其家庭有陷于贫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者。因精神病而被宣告禁治产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因精神耗弱、浪费或酗酒而被宣告禁治产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日本民法典》则将这种制度区分为禁治产和准禁治产两种情况。该法典规定,心神处于完全丧失正常状况的人为禁治产人,即相当于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而心神耗弱者,包括精神的障碍、低能者、老年人,甚至盲、聋、哑人为准禁治产人,他们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法国的民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英国法也有禁治产宣告制度,但是英国仅将心神失常作为宣告禁治产的原因,而对其他原因所作禁治产宣告的申请则不予支持。

根据国外立法例,禁治产人是指包括具有下列情况的成年人: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者、精神障碍者以及癔病患者等精神状态明显滞障的人;⑵精神耗弱者,包括老迈者、老年性痴呆症患者等;⑶浪费成性者,指缺乏社会责任心,已实施或可能实施对财产的滥用行为,将会或已对本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人;⑷滥用酒精饮料者指酒癖者或酗酒成性者;⑸其他具有严重生理或心理缺陷,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其他自然人。

成为禁治产人需符合两个要件:(1)实质要件。即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2)形式要件。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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