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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传"2015年新婚姻法"诠释与理解 让你走出婚姻误区

发布者:张军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478人看过

近期,多人咨询离婚事宜,感慨婚姻就是坟墓,女方是最吃亏的。我问为何如此感慨,她说“你看了2015年新婚姻法了吗”,我回答到没有最新的婚姻法啊,要有最新的立法动向,我应该知晓。回家后上网百度,一连串的“2015年新婚姻法,让更多的女性不想结婚”,“女人三做三不做”标题展现眼前,阅读后,不禁大笑。理由诠释如下:

对网传“2015年新婚姻法”诠释与理解,让你走出认识婚姻认识误区。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注: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的赠与,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合情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父母对出资购房款,拥有所有权,有权按自己意志自由支配。父母愿不愿出资、出资多少、为谁出资,都应由父母决定,他人无权干涉。

其次,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无可厚非。在现今社会,房价飞速上涨,房屋成为家庭重要的财产。父母为子女购房,可谓是家庭重要支出,甚至是倾囊。为了子女后代生活快乐,又不得不为子女购房。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所购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无可厚非。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结婚后离婚,夫妻另一方就会分得一半,势必会鼓励假借婚姻谋取暴利的行为,冲击我国已有的人伦情理秩序。

最后,针对女方,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就算没有父母的赠予,夫妻双方也应相互扶持、相濡以沫。父母对夫妻一方赠与,本应以感恩之心对待;若觉不公,只能说明结婚动机不纯。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注: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当然属于个人财产。针对已有的婚前个人财产,难道有人愿意结婚后离婚时平均分配吗?答案是否定的。若法律规定离婚时进行分配,试问哪位财富多的愿意与财富少的人结婚?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注;此处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配偶没有付出,当然升职部分与配偶无关,这只是个人财产的延续和增值。但若此处的增值是经过夫妻共同经营付出,例如装修后房屋价值大幅上涨,此处的增值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主张分割。若觉不公,只能说明意欲不劳而获。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注:此处夫妻共同还贷,是指婚后夫妻用双方共同财产还贷,针对共同还贷部分增值,夫妻双方都为此付出劳动,当然应考虑双方,难道女方想独占双方的劳动成果?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当然不可。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注;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处分,这是个人财产自由处分的体现。女方又有何理由干涉?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注:房改房是福利房的一种,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购买和享受优惠政策。夫妻当然不具有该资格,当然无权享受该优惠。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就相当于借一方父母的名义享受了本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法律规定,该部分出资视为债权处理,合乎情理。若允许参与分割,则意味这一方获得本没有资格获得的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这才是不公平。

在笔者看来,这六条无不体现着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和发展。若觉不公,只能说明婚姻动机不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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