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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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

发布者:张军主任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49人看过


缓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已经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所判刑罚,而是由特定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话,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宣告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是特定人群(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老人),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话,必须宣告缓刑。

二、缓刑期间的限制

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以下情形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缓刑的撤销

(一)缓刑期满内的撤销

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需要说明的是,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仍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期间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撤销

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也就是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进行追究,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五、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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