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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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工资表”质证意见

发布者:张军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75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尊敬的仲裁员及仲裁庭:

就申请人姚某某、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由贵委受理,根据庭审双方的主张以及证据的举证、质证,加深了对本案的事实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补充质证意见:

就申请人有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经鉴定非申请人本人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结合申请人当庭对有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所签订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管理的陈述相吻合,恰好证明:在2014年6月20日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签订有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全部由被申请人管理;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申请人主张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2.就申请人有关加班费用、未休年假工资、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近两年的工资表,该工资表中详细载明了申请人工资构成、计算方式、出勤天数、补贴种类数额、克扣工资数额等。该工资表虽无单位盖章确认,却与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管理制度中有关工资分配的内容、张贴考勤有关具体月份天数的内容、机器24小时运转记录、以及被申请人员工有关单位规章制度、工资计算方式、考勤记录等证词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相比之下,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中有关补贴部分,无法言明具体名目数额;补贴项目数额为基本工资数倍,不符合常理;庭审中有关工资计算方式的表述,前后不一。

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已完成举证责任,相关证据由单位掌握,单位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恳请仲裁员及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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