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琴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叶秀琴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5262729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丈夫出轨给情人买豪车,妻子用这招挽回59万!

发布者:叶秀琴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57人看过举报

丈夫出轨给情人买豪车,妻子用这招挽回59万!

华律网

大连一公司老板瞒着妻子,送给比他小31岁的“情人”豪车、貂皮等财物,妻子发现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老板“情人”返还59万元。

案例普法:

2006年,54岁的苗先生和妻子马某登记结婚。

2014年年底,苗先生的公司举办年会,31岁的曲女士到年会上演出,从而与已经62岁的苗先生相识,此后一段时间,两人一直保持婚外情关系。

其间,苗先生瞒着妻子,先后给曲女士购买了一辆48万元的卡迪拉克轿车,还交了5万元的购车税。买车时由于资金不足,苗先生还向他人借了30万元,并约定给付5万元利息。

此外,苗先生还给曲女士花2万元买了貂皮,曲女士母亲过生日买了1万多元项链,曲女士父亲过生日买了2000元手机,帮曲女士还给弟弟4万元,平时还给曲女士一些零花钱。曲女士承认,苗先生一共在她身上花了65万余元。

之后,苗先生和曲女士分手,苗先生还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曲女士诈骗。

赠与无效“情人”需返还59万元

马女士知道此事后,认为两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将曲女士和丈夫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苗先生赠与曲女士的60万元行为无效,要求曲女士返还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曲女士和苗先生年龄相差悬殊,曲女士明知道苗先生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交往,并向苗先生索要汽车、貂皮等钱物,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在无确实证据证明苗先生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的前提下,可视为苗先生账户中的钱款,属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苗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曲女士应当返还当时购买车辆、貂皮等物品的对价。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苗先生向曲女士59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曲女士返还马女士59万元;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完上面的案例,有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确,那就是夫妻的财产划分,到底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丨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贴费用;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丨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注【华律网】,回复关键词,了解更多生活法律常识

-END-

编辑:小律

温馨提示:全民普法 人人有责  欢迎转载分享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泰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75262729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5331

  • 昨日访问量

    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叶秀琴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