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购买护肤品后脸部红肿过敏,还被销售方以“排毒”“代谢”等话术反复劝说继续使用。叶秀琴律师代理李某某(化名),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认定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货款19800元。
一、案件背景:购买护肤品,使用后出现严重过敏
2025年5月,李某某(化名)经人介绍向殷某(化名)购买某品牌系列护肤品,支付货款19800元。使用后,李某某(化名)面部出现红肿、起红疹、蜕皮、瘙痒等不适症状。殷某(化名)以“排毒”“代谢高峰期”“激素脸修复”等话术反复劝说李某某(化名)继续使用,并让其服用抗过敏药物。李某某(化名)停用产品后症状方才好转。要求退货退款遭拒后,李某某(化名)委托叶秀琴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三倍赔偿。
二、初步判断与真正难点
叶秀琴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殷某(化名)在产品备案功效仅为“保湿”的情况下,使用“排毒”“代谢”“修复”等医疗用语进行宣传,涉嫌虚假宣传,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但案件的难点在于:殷某(化名)抗辩称李某某(化名)购买产品系为销售而非自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三倍赔偿;同时殷某(化名)主张李某某(化名)的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三、证据问题与律师判断
叶秀琴律师仔细梳理了李某某(化名)与殷某(化名)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关键事实:殷某(化名)在产品备案功效仅为“保湿”的情况下,持续使用“往外排”“代谢高峰期”“调理反应”“激素脸”“修复”“收复”等词汇对产品功效进行描述。这些聊天记录成为证明虚假宣传的核心证据。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显示案涉产品功效宣称仅为“保湿”,与殷某(化名)的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四、关键节点: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定,殷某(化名)在产品使用指导期间持续使用“排毒”“代谢”“修复”等词汇,将备案功效仅为“保湿”的产品描述为具有排毒、代谢、修复等功效,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法院同时认定,李某某(化名)于2025年9月23日明确提出退款要求,撤销权未逾除斥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殷某(化名)返还货款19800元。
五、最终结果:合同被撤销,19800元货款全额返还
法院认定殷某(化名)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决撤销李某某(化名)与殷某(化名)之间的买卖合同,殷某(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19800元;李某某(化名)同时返还剩余未使用产品。
六、风险提示
消费欺诈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固定。消费者应注意:1. 保留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防止数据丢失;2. 及时查询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确认产品合法功效范围;3.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发现欺诈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除斥期间;4. 购买目的直接影响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如系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可能无法适用三倍赔偿规定。
七、价值总结
叶秀琴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精细化梳理和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精准定性,成功促使法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并撤销买卖合同,帮助当事人追回了全部货款19800元。本案对护肤品销售中“排毒”“代谢”等夸大营销话术的法律定性具有典型参考意义,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护肤品时应查验产品备案信息,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叶秀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