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民事裁定书(2)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执监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
被执行人A,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3)泰兴证经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A、B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泰兴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A于2015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A申请执行的(2013)泰兴证经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2015)泰兴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A申请执行的(2013)泰兴证经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2015)泰兴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