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琴律师
叶秀琴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泰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875262729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A、B等与C、D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秀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76人看过 举报

2020-06-29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D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3民初3526号之一
原告:A,女,193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A,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A,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A,
法定代理人:A,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A的父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A,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与被告E、F、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卜国祥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常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B
叶秀琴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是兼具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5115689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
1321220151156892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