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D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3民初3526号之一
原告:A,女,193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A,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A,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A,
法定代理人:A,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A的父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A,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与被告E、F、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卜国祥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常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B
叶秀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