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骗怎么办?
案件介绍
2023年春天,在上海打拼了快十年的A某,终于攒够了首付,准备在浦东买一套婚房。通过中介,他看中了一套挂牌价420万的二手房,地段、户型、楼层都挺满意。卖家是一对看起来老实本分的中年夫妻B某和C某,自称因为要置换到更大的房子,才忍痛出售这套住了多年的老宅。
双方很快在中介的主持下签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A某支付了50万定金,并约定好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合同中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卖家的房子是“满五唯一”,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A某满心欢喜,开始筹措尾款,甚至已经看好了家具。
可就在约定过户日期的前一周,A某突然接到了银行的电话,说他的贷款审批可能有变,因为这套房子的产权有“异常”。A某心里一咯噔,赶紧去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查,结果如同晴天霹雳——这套房子的名下,竟然在2022年就被B某私下抵押给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了200万,至今本息未还。更糟的是,因为B某逾期未还款,法院已经于2023年10月对这房子进行了查封。
A某当时就懵了。他找到B某夫妇理论,B某先是矢口否认,后来才吞吞吐吐承认自己生意失败,拿房子抵押了贷款,现在还不上了。A某要求他们要么解押过户,要么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B某直接耍起了无赖,说:“房子已经被查封了,我也没钱还,你爱告就告吧。反正我名下就这一套房子,法院也拿我没办法。”
A某的婚期因此一拖再拖,借来的首付款也压在手里,每天还要付利息。万般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我们律所,希望能拿回这笔血汗钱。
裁判结果与理由
这个案子的过程很曲折,因为B某属于典型的“老赖”心态,证据确凿也无动于衷。我们代理A某向房屋所在地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第一,解除A某与B某、C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二,B某、C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A某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并赔偿A某因本次交易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贷款利息损失等,合计约15万元。
第三,驳回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其实很直白:B某在明知房屋已被抵押并查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导致A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根据《民法典》,B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因此,这份合同自始至终就是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B某作为出卖人,其违约和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C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妻子的隐瞒行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判下来后,我复盘了法官的整个审理逻辑,发现法官在处理这类“卖方欺诈”案件时,心里那杆秤是特别清楚的。
首先,法官最先确认的,就是“缔约过失”。法官会仔细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到底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庭审中,法官反复询问B某:“你在签约前,是否明确告知过买方这套房子有抵押?你是否向买方出示过不动产登记证明?”B某的回答支支吾吾,最终承认没有说过。法官心里就有数了:这就是法律上说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法官会审查“买方的信赖利益”。法官会问A某:“你为什么会在明知对方有抵押的情况下还愿意签合同?”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如果买方在签约前已经知道房子有抵押,但仍然愿意买,那法官的裁判逻辑可能会不一样。但在本案中,A某是完全不知情的,他的信赖利益是完整的。法官认为,A某是基于B某“产权清晰”的承诺才付出了数十万的定金和中介费,这种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法官非常看重“客观证据链”。庭审中,法官并没有轻信任何一方的口头陈述。他重点审查了三类证据:一是A某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不动产权属信息》,上面清楚地记录了抵押和查封的起始日期;二是A某与B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B某曾明确表示“房子没问题,你放心”;三是A某向B某支付定金的银行转账凭证。这些客观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闭环,直接证明了B某的欺诈行为。如果A某只拿着一张合同来,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法官也很难支持他。
最后,法官在处理赔偿范围时,态度非常务实。他明确表示,双倍返还定金是法定的惩罚性赔偿,不能再以其他名义重复计算。但A某为了这次交易支付的中介费、因为他违约而提前取出理财的利息损失等,这些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实际损失”,法官会支持。法官在庭后跟我们沟通时也提到,对于这类恶意违约、欺诈不诚信的卖家,法院的裁判口径就是要让卖家“偷鸡不成蚀把米”,通过加大其违约成本,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涉及到一个大家买房时最容易忽略的风险——房子的“隐性瑕疵”。很多人买房只看“五证”、看区位、看装修,但很少有人会想到去查一下这套房子背后有没有“看不见的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什么叫欺诈?就像B某这样,明明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却拍着胸脯跟你说“产权清晰”,这就是典型的欺诈。
再说说《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B某隐瞒了房子被抵押查封的事实,导致A某买了一堆麻烦,这笔账当然要算在B某头上。
实践中,很多人分不清“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简单说,像卖家搞“一房二卖”这种严重违法的事,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而像本案中卖家的欺诈行为,合同是有效的,但因为你(买方)是被骗着签的,所以法律给你一个“反悔”的机会——你可以去法院请求把合同“撤销”。一旦撤销,合同就自始没有效力。这是法律赋予被骗者的一个保护伞。
这里还有一点特别重要,就是“连带责任”。很多夫妻一方卖房,另一方不露面,或者假装不知道。但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另一方事后不追认,合同就无法履行。在本案中,C某(妻子)虽然辩称自己并非共有人,但A某提供了他们夫妻共同签字的合同,法院就认定C某作为共同出卖人,应当对B某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买房时,千万别听信“他/她一个人说了算”,一定要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字,或者拿到经公证的《同意出售证明》。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遇到类似A某的情况,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急得团团转,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我给大家梳理一下,从0到1搭建一套能打硬仗的证据链,应该怎么做。
第一类,也是最重要的——必备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千万别指望法官能信你一张嘴。第一件,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这是证明你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第二件,是付款凭证。包括你付的每一笔钱,定金、首付、尾款,都必须是银行转账记录,而且备注里一定要写清楚,比如“用于购买XX小区XX号XXX室房屋定金”。千万不要使用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因为一旦对方不承认,你说都说不清。第三件,是《不动产权属信息》。这个是最关键的证据,能直接证明房子有没有抵押、查封。操作方法很简单:你带上身份证和房屋地址,去任何一个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自助查询机或者窗口,花几十块钱就能打印出来。第四件,是证明对方欺诈的直接证据。比如,B某明确跟你说“房子没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或通话录音。记住,所有电子证据一定要保留原始载体(你的手机),不要只截图,更不要删。
第二类,是补强证据。
这些证据不是必须的,但有了它们,你的诉求会更有说服力。比如,因对方违约导致你产生的实际损失证明。你为了凑首付提前取出了定期存款,利息损失的银行流水要保留好;你为了这次买房付了中介费,发票要收好;因为你没买到房,不得不继续租房,那份租房合同和付款记录,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再比如,你为了筹集购房款向亲戚朋友借钱的借条、转账记录,这些也能证明你为履约付出了巨大成本。
第三类,是辅助证据。
这些证据不一定能直接证明违约事实,但能帮助法官看清事情全貌。比如,你和对方所有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再有,就是相关证人的证言,比如带你看房的中介。通常,中介作为专业人士,他的证言对法官判断案件性质很有帮助。
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提醒:所有证据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提交给法院的是复印件,但开庭时法官可能会要求你出示原件进行核对。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这种电子证据,一定要把原始记录完整保存,必要时可以去公证处做个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聊天记录没有被篡改过。这个钱千万别省。
特殊情形
这个案子之所以复杂,还因为它暴露了几个普通人容易忽略的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一房多卖”与“一房二抵”的交叉。 在本案中,A某只是买到了一套被抵押的房子,但假如你发现,对方在你之前已经跟别人签了合同,并且收了定金,那他很可能构成“一房二卖”。这种情况,性质就更严重了,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如果你发现对方有这个苗头,一定要立刻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这套房子,防止他把房子过户给已经办理网签的别人。否则,你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房。
第二种情况,是“法拍房”的特殊风险。 很多人觉得法拍房便宜,就去法拍市场“捡漏”。但法拍房的风险远比普通二手房大。你拍下的房子,里面可能住着不肯搬走的租客;可能欠着高额物业费、供暖费;甚至可能像本案一样,房子本身还背负着其他债务。最要命的是,如果法院的腾退公告写明了“不负责腾退”,那你买了房子也住不进去。所以,买法拍房之前,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做尽职调查。
第三种情况,是“居住权”的风险。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新增的一项制度,很多人还不熟悉。简单说,如果这套房子上已经为别人(比如老人的保姆)设立了“居住权”,那即使你花钱买了这套房,并且办了过户,这个有“居住权”的人依然可以合法地住在这个房子里,直到他去世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你没法赶他走。现在买二手房,除了看有没有抵押、查封,还必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一下,有没有“居住权”登记。这件事很多人不知道,吃了大亏。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打了这么多年官司,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明明有理,却因为操作不当,把一手好牌打得稀烂。结合这个案子,我总结了几条你最容易踩的坑。
第一点,起诉前,千万别傻乎乎地签“和解协议”或“谅解书”。 有些当事人,律师还没请,自己跑去跟对方协商,被对方三言两语一哄,就签了一份“双方再无纠纷”的协议。等你真正起诉的时候,这份协议就会成为对方攻击你的致命武器。记住,在没有律师帮你确认风险之前,不要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点,不要自作聪明地“删证据”或“转移证据”。 你觉得聊天记录占手机内存,删了;你觉得那通录音不重要,覆盖了。这些都是致命错误。证据一旦丢失,你就失去了维权的底牌。从你决定起诉的那一刻起,所有原始的电子设备(手机、电脑、录音笔)都要保持原样,最好再做一次数据备份。
第三点,庭审发言,一个字都不要多。 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激动,恨不得把对方祖宗十八代都骂一遍,或者把自己怎么辛苦攒钱、怎么受委屈的细节全部抖出来。法官需要的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你的“人生故事”。你只需要围绕“对方是否有隐瞒或欺诈行为”、“对方是否有合法免责事由”、“你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这三个核心问题,用证据来回答法官的提问。你多说一句废话,都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比如,你说“我是因为太信任他,才没让他写承诺书”,这句话就等于承认了你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被法官认为你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第四点,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时间节点。 很多人有“先等等看”的心态,想着对方可能会回心转意。等你观望几个月,对方可能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别人,或者把银行存款都转移走了,甚至可能已经申请破产。这时候你再起诉,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一分钱,因为对方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了。正确的做法是,在决定起诉的当天,就立刻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对方名下的这套房子、银行账户、车辆等资产。这一招,被我们律师称为“诉讼的核武器”,是防止“人财两空”最有效的手段。很多维权成功的案子,都是因为保全做得好。
还有第五点,千万不要私下转账给个人。 购房价款的支付,一定要走“资金监管”账户。把钱交给银行或正规的第三方机构托管,等过户手续办完,确认房子过户到你名下,钱才能打到卖家账户。这是保护你“钱房两空”的最后一道防线。千万别图省事,直接把几十万、几百万首付打到卖家个人账户上,一旦对方跑路,你连哭都找不到地方。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买房是很多家庭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一旦遇到欺诈,千万不要因为害怕或者怕麻烦就选择忍气吞声。法律是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只要你证据扎实、思路清晰、行动果断,你完全有权利拿回属于自己的每一分钱。如果你现在正陷在类似的泥潭里,不要慌,第一步永远是静下心来,把所有的证据整理好,然后找一个你信得过的律师,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