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9年,A某与B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感情升温,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便商量着在上海市区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由于A某名下无房且贷款资质更优,两人商定将房屋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首付款80万元,由B某的父母出资60万元,A某的父母出资20万元,剩余房款以A某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的房贷由两人共同承担。
房子买下后,两人一起出资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家电,并共同居住。然而好景不长,到了2021年底,两人因性格不合和生活琐事频繁争吵,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决定分手。分手时,这套当初承载着两人美好憧憬的婚房,成了最棘手的难题。
B某认为,自己家在买房时出了大头,房屋的增值部分自己理应享有相应份额,要求A某返还其父母的出资款以及房屋对应的增值收益,总计约180万元。而A某则坚持,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且后续的贷款大部分也是由自己偿还的,B某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B某的个人赠与,与房屋产权无关,只同意返还B某父母60万元本金,不同意支付任何增值收益。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B某最终将A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这样的:确认涉案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A某继续偿还;同时,A某需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B某房屋折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共计85万元。驳回B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双方其实都不太满意。B某觉得自己要少了,A某觉得自己给多了。但法院在判决理由里说得很清楚:本案争议的财产,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虽然房屋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但鉴于B某父母的出资是基于双方结婚的目的,且B某本人也对房屋有实际的居住和投入,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双方家庭为促成婚姻的共同投入,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现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共有基础丧失,B某请求分割财产,于法有据。至于分割比例,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出资贡献、房屋的增值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以及双方分手的原因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了85万元的补偿数额。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明明房产证上写的是A某的名字,为什么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这是共同财产,还让A某补了那么多钱?这就得站在法官的角度来理解这类案件的审理逻辑了。
法官审理这类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案件,第一眼看的是证据,第二眼看的是目的。所谓的“目的”,就是看你们当初买房是为了什么。如果双方是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买房,哪怕房产证只写了其中一个人的名字,法院也不会简单地认为房子就归那个人所有。因为这类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买卖纠纷,它带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和情感色彩,法官会用“婚约财产纠纷”的思路来审理,而不是“物权纠纷”。
那么,法官具体会怎么看呢?他首先会审查双方有没有书面协议。如果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比如《共同购房协议》,约定了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那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协议来判。但如果像本案一样,双方只有口头约定,甚至什么都没说,那法官就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出资来源。这是法官最为看重的。法官会仔细审查每一笔首付款的来源,是父母给的还是自己存的,是大额转账还是现金交付,转账时有没有备注“购房款”这类关键信息。如果能清晰地证明一方家庭出了大部分钱,那这个出资比例就是分割财产时最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二,出资目的。法官会问,这笔钱是借的、是赠与的,还是为了共同购房而出资的?像本案中,B某父母转账时虽然没写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但结合双方正在谈恋爱、准备结婚的背景,法院通常会认为,这笔钱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结婚。既然婚没结成,条件未成就,这笔钱就不能算作是无偿的赠与,而出资方理应获得相应的返还和增值收益。
第三,房屋的登记与使用情况。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代表另一方就没份。法官会看另一方有没有实际居住,有没有共同还贷,有没有共同出资装修、购买家电。这些“实际贡献”都是法官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重要依据。
第四,庭审中的发问方向。在庭审中,法官问的问题往往直击要害。比如法官会问:“你们当初为什么决定把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你们的转账记录上有没有备注‘购房款’或‘借款’?”“你们有没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当时是共同出资买房?”“分手的原因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看似随意,实际上都是为了还原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以及对财产的处分意思。
总的来说,法官对这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就是: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要平衡的是双方的感情付出和经济投入,既不能让出资多的一方血本无归,也不能让登记权利人凭空获利。所以,不要以为写了你的名字,房子就是你的;也不要以为你出了钱,房子就有一半是你的。法院看的是全貌,是各方贡献的“总和”。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我们来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夫妻关系是典型的家庭关系,适用共同共有。但恋爱关系不是家庭关系,所以,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法律上会推定为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分割的时候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而是要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来确定。
那出资份额怎么算?这就涉及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婚前父母出的钱,原则上算是对自己孩子的赠与,跟对方没关系。但如果像本案这样,双方家庭都出了钱,而且钱是混在一起交首付、一起还贷款的,那法院就不能简单地套用这个条款了。
实践中,上海法院的裁判口径更倾向于,对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出资购房,如果婚没结成,一方父母的出资不能简单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应当认定为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这个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的条件也就不成立,接受出资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并且还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增值部分。这个增值收益,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房屋的增值幅度、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所以,当法院最后判下来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个补偿款往往不是简单的“本金+利息”,而是包含了房屋增值部分的折价款,就像我们开头案例里判的85万元一样。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这个案子给所有恋爱中准备买房的情侣敲响了警钟。如果你正在经历或即将面临类似情况,那请务必收藏好这份从0到1的证据链搭建指南。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直接决定了你的官司能不能赢。
第一类:必备证据。这是证明你对房屋有共同出资意图和实际贡献的核心证据。首当其冲的就是能证明出资事实的转账记录。无论金额大小,请务必使用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有迹可循的方式支付,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明款项用途,例如“购房首付款”、“房屋装修款”、“共同还贷款”等。不要用现金,不要相信所谓的“凭条”,一旦落到法院,现金支付的证明力很弱,甚至根本无法证明。另外,能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聊天记录、微信对话、录音录像等,也是必备的。比如,你们在商量买哪个小区、看房时的聊天记录,或者你们共同向朋友、家人表达“我们要结婚了,一起买了房子”这类表述的证据,都非常有用。
第二类:补强证据。这类证据是用来强化核心证据,让法官更加相信你的。比如,你父母出资的银行流水,如果转账时备注了“购房款”或“房款”,那证明力会大大增强。再比如,你们双方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或《出资证明》,哪怕是一张手写的纸条,只要双方签字确认,法院都会高度认可。此外,你们共同看房的记录、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到场照片、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提交。
第三类:辅助证据。这类证据不直接证明出资,但能侧面印证你们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你们共同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的凭证,共同购买家具家电的订单截图,以及你们共同居住的视频、照片等。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产权归属,但能说明你们是以“准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有助于法院认定你们的购房目的是为了组建家庭。
特别要提醒的是,有些材料看似有用,实则可能起反作用。比如,你在分手后发送的带有情绪化的、承认对方出资是“赠与”或“借款”的微信消息,一旦被对方截图,就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所以,在分手后、诉讼前,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轻易在聊天记录中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事实。
特殊情形
同类的纠纷中,有几种特殊情形往往容易被普通人忽略,但处理结果却可能大相径庭。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果双方被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没有约定份额,法院可能会在综合考量双方贡献后,判决平均分割,或者根据实际贡献调整比例。这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风险要小一些,但依然不是万无一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有一方有重大过错,比如在恋爱期间出轨、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分手。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虽然不会像离婚一样明确惩罚过错方,但在综合考量“公平原则”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比如在分割比例上给予更多照顾。
第三种情况:如果购房资格受限。比如一方是外地户籍,在购房城市没有资格,只能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旦分手,没有购房资格的一方想要主张房屋的共有权,通常会非常困难,法院一般会驳回其确认共有权的诉讼请求,只支持其返还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也明确了这一点,即因政策限制无法成为产权人的出资方,只能主张经济补偿,不能主张物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你是那个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你的风险其实非常大,因为你永远无法成为产权人,只能要回钱。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接了几百个咨询,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前、庭审中都会犯一些低级错误,导致本来能赢的官司最后输了,或者本来能多拿的钱最后少拿了。下面这几个坑,你一定要避开。
第一个坑:没有在起诉前固定好证据。很多当事人觉得“我们当时都说好了”、“转账记录都在”,就急匆匆地去法院。结果一到法庭,发现对方根本不认账,说钱是“借款”或者“赠与”,而你拿不出反驳的证据。所以,起诉前一定要自己先梳理一遍证据,看看哪些是书面凭证,哪些是电子记录。如果能找到对方承认“我们是共同出资买房”的聊天记录或录音,一定要保存好。不要想着“法庭上再说”,法官在法庭上只看证据,不听故事。
第二个坑:错误地“选择案由”。很多人去法院立案时,会直接写“所有权确认纠纷”或“共有物分割纠纷”,想直接要房子的产权。但就像我们前面说的,如果一方没有购房资格,或者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很可能不支持确权。正确的做法是,如果没有购房资格,或者双方矛盾激烈无法共处,最好以“婚约财产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出资款及增值收益,这样胜诉的概率会大很多。
第三个坑:忽视“诉讼时效”。很多人觉得“分手了就要把钱要回来”,结果等着等着,过了三年才去起诉。这里要提醒大家,这类案件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间,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了。所以,分手后如果你觉得财产问题没解决,务必在三年内采取行动,要么去起诉,要么去发律师函中断时效。
第四个坑:在调解或诉讼前,与对方进行无效沟通。很多人在起诉前会自己先跟对方沟通,说一些“你拿了我多少钱,必须还我”、“不然我就去法院告你”之类的话。这些话在法律上没什么用,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对方转移财产或者销毁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先请律师发一份正式的律师函,表明你的立场和法律依据,给对方施加压力,同时也为后续诉讼固定一份关键证据。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每个案子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当事人身份、当地法院的审判口径都不一样,同样的案情,换个法官可能判出的结果就完全不同。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一位专业处理房产纠纷的律师,对你的案件进行全面的证据梳理和法律分析,制定最适合你的诉讼策略。记住,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不懂法、不维权,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