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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执行异议律师推荐君澜孙青|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6-09

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是多年朋友关系。2019年,B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A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然而借款到期后,B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A某多次催讨无果,最终于2021年将B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B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B某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初,A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B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B某名下几乎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一张余额不足千元的银行卡和一辆早已报废的旧车。执行法官依法对B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案件进展依然十分缓慢。

就在A某几乎要放弃的时候,事情出现了转机。2023年3月,B某主动找到A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这笔债务。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B某承诺在2024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部分A某同意适当减免。同时,B某的朋友C某自愿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承诺如果B某到期不还,C某愿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代为清偿。

然而,到了2024年2月,B某再次失约,不仅没有还钱,人还玩起了失踪。C某也以“担保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已经过期”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A某向法院申请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要求C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A某追加申请的裁定。A某不服,于是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驳回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法院表面给出的判决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案中的担保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法院认为,C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这种表述在法律上属于执行担保,而不是债务加入。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法律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执行担保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无需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但如果是债务加入,则需要通过追加程序将担保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本案中C某的承诺属于担保性质,法院无权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A某应当通过直接申请执行C某担保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说实话,这个案子在法官眼中,核心问题其实就是一个:C某签的那份协议,到底算“担保”还是“债务加入”?这个定性直接决定了A某能不能走追加这条路。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最先审查的材料就是那份和解协议或担保书。法官会一个字一个字地抠,看当事人用的是“担保”“保证”“代为清偿”还是“自愿加入债务”“共同偿还”等表述。如果协议里写的是“我自愿为B某的债务提供担保”,那基本就是担保;如果写的是“我愿意和B某一起还这笔钱”,那才可能构成债务加入。本案中,C某写的是“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这种表述明显带有担保色彩,而不是债务加入的意思。

法官内心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量标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追加申请通常持审慎态度,不会轻易突破法定情形。换句话说,能走直接执行的路,法院就不会让你走追加的路;能适用担保规则解决的,就不会适用债务加入规则。

另外,法官在庭审中通常会重点追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担保人出具承诺书时,是否明确知道自己的法律后果?第二,这份承诺书是向法院出具的,还是只向债权人出具的?第三,承诺书中是否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或“自愿成为被执行人”之类的表述?本案中,C某的承诺是直接签在和解协议上的,既没有向法院出具正式的担保书,也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这进一步削弱了A某主张的法律基础。

从法院对同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来看,法院更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如果法院轻易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可能会引发大量的执行异议和诉讼,反而会拖慢执行效率。所以,除非担保人明确表示“我自愿成为被执行人”,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追加申请。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涉及到一个很多人在实践中容易搞混的问题——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担保和债务加入,这三个概念看起来差不多,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先说说执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里的担保,必须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的,而且需要法院审查认可。如果是这种担保,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这一道程序。

再说说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里的关键在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几个字。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直接强制执行,那就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最后是债务加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形下,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还款责任,不需要以担保事由出现为前提,法院可以直接将其纳入执行程序。

回到本案,C某在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并不符合债务加入的要件,充其量只能算作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而且这份协议没有明确写“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所以A某既不能直接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也无法直接申请执行C某的财产。A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就C某的担保责任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对于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想在执行程序中成功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从0搭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至关重要。

必备证据方面,首先要有书面的担保承诺书或和解协议。这份文件必须明确写明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最好能写清楚“本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或者“本人自愿成为被执行人”之类的承诺。原件一定要保管好,复印件、扫描件的证明力会打折扣。

其次要有执行法院对担保人审查认可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担保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认可,所以最好能拿到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比如暂缓执行决定书、执行担保审查笔录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担保行为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完成的,法律效力更强。

补强证据方面,可以考虑收集担保人的财产线索。比如C某名下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在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时,迅速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避免走弯路。

辅助证据方面,可以收集一些能够证明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担保人签字时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担保人事后反悔说“签字是被迫的”或者“不知道签的是什么”,这些辅助证据就能派上用场。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点,最容易被法院采信的证据,是那些在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的证据。比如在执行法官见证下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担保的记录等。相反,那些私下形成的、没有第三方见证的证据,法院的采信度会低一些。

另外,有些材料不仅没用,还可能会起反作用。比如,如果你自己找人写的担保书,格式不规范、内容含糊不清,法院可能根本不认可;或者你提供的证据明明有涂改痕迹,反而会引发法院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所以证据的规范性非常重要。

特殊情形

这类纠纷中有几个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留意。

第一种情形是担保人事后反悔。实践中,很多担保人在签完担保书后,会以“我是被逼的”“我喝醉了”“我不懂法律”等理由否认担保的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担保书,一般不能以“不懂法律”为由推翻。除非担保人能证明自己在签署时确实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反悔。

第二种情形是担保期限问题。有些担保书会写明担保期限,比如“担保期限为六个月”或者“担保至某个具体日期”。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能会消灭。所以收到担保书后,一定要及时跟进,不要拖延。

第三种情形是多个担保人的情况。如果和解协议上有多个担保人签字,每个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可能不同。有的担保人可能只承担一部分债务,有的可能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仔细核对担保书的内容,弄清楚每个担保人的责任边界。

第四种情形是担保财产被转移。如果担保人在签署担保书后,故意将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但这需要另外提起诉讼,程序会比较复杂,时间也比较长。

第五种情形是执行和解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也会随之失效。所以一定要确保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形。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本案的教训,有几个实操层面的避坑点值得大家注意。

第一,起诉前准备不足是大忌。很多人在拿到担保书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完全不去思考这份担保书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法院会怎么认定。结果到了法院才发现,自己的诉求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在决定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之前,一定要先找专业律师评估一下,看手中的担保书是否满足法定要件,不要盲目提交申请。

第二,沟通话术错误会坏事。在和担保人谈判时,不要只关注“写个承诺书就行”,而要明确要求担保人写清楚“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或者“自愿成为被执行人”等关键表述。如果担保人不愿意写这些字眼,你就要警惕了——他可能根本没打算真正承担责任。

第三,材料提交错误会耽误时间。向法院提交追加申请时,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担保书或和解协议原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担保人财产线索等。材料不齐全的话,法院可能直接驳回申请,你要重新走流程,浪费大量时间。

第四,时间节点错误不可忽视。执行和解协议一般会约定履行期限,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主张担保责任。如果拖得太久,一方面是执行程序可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担保人可能以“期限已过”为由提出抗辩。

第五,庭审中的错误表述会害了自己。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庭审中,法官可能会问:“你为什么要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如果你回答“因为他签了担保书”,法官可能会直接驳回,因为担保不等于债务加入。正确的回答应该是“因为担保人明确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一字之差,结果天差地别。

第六,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不要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追加程序上。如果追加这条路走不通,还可以走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路,或者另案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很多人追加失败后就直接放弃了,这其实是给自己挖坑。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涉及执行程序、担保法、民事诉讼程序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适用,稍有不慎就可能走错程序、错过时效。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正在经历类似的纠纷,建议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进行评估,制定最优的维权方案,不要等到法院裁定驳回、财产被转移或者担保人失联之后才追悔莫及。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