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第三人承诺清偿的,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介绍
2021年初,上海浦东新区一家中小型装修公司A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B某的材料款共计86万元迟迟未付。B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限期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依然没有主动履行,B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之后,法院经过查控发现,A公司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两万元,名下没有房产、车辆,连设备也都是租来的。无奈之下,法院只能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终本”。
B某本以为这笔钱大概率要打水漂了,可没想到事情出现了转机。就在执行陷入僵局后不久,B某偶然得知一个消息:A公司居然在这期间悄悄办理了注销登记。更让他感到蹊跷的是,A公司在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声称公司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但明摆着,A公司还欠着B某86万元没还,这明显是在睁眼说瞎话。
B某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在注销时,公司股东C某等三人共同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大致是“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正是凭借这份承诺,A公司才顺利通过工商审核,完成了注销登记。
B某感觉自己被“摆了一道”——公司明明还有债务没还清,股东却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把公司注销了,这不是明摆着要赖账吗?于是,B某决定不再坐以待毙,他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A公司的原股东C某等三人为被执行人,在86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支持了B某的申请,裁定追加C某等三位原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A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86万元债务范围内,对B某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作出这个裁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这条规定说得比较直白: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或者组织,没有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就办理了注销登记,而且在办理注销登记的时候,有第三个人书面承诺愿意替这家公司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把这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两个关键事实:第一,A公司在清算时根本没有通知B某这位已知债权人,也没有把这笔86万元的判决债务纳入清算范围,第二天就出具了“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这明显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B某的合法权益。第二,C某等股东在注销时书面承诺“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这个承诺在法律上就是对A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
所以,B某要求追加C某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看起来不复杂,但里面其实藏着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一套成熟逻辑。我做律师这么多年,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执行追加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对法官的裁判思路都存在误解。
首先,法官在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时,遵循一个根本原则——事由法定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不是法官拍脑袋决定的,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因为追加被执行人是通过执行程序改变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这属于执行权的扩张,必须谨慎。
那么,法官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重点审查什么?两个要件:一是公司是否“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二是第三人是否作出了“书面承诺”。
关于第一个要件,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公司走完了清算程序,工商局也批准注销了,就算清算完毕了。但在法官眼里,这远远不够。法官审查清算是否“依法”,不仅要看程序是否走完,更要看实质上有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清算组有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有没有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有没有真正核查公司的债权债务?如果公司明明有一笔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还没还,清算报告却说“债务已清理完毕”,这在法官看来就是典型的“有名无实”,属于未经依法清算。
关于第二个要件,也就是书面承诺。实践中很多股东在注销时写的承诺语比较模糊,比如“如有未尽事宜,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这种承诺算不算数?法官的答案很明确:算数。只要股东明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还出具了这样的承诺,就要承担保结责任,也就是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我在代理这类案件时,经常跟当事人说一句话:法官不是机械地看一纸承诺的字眼,而是看股东的真实意图和公司的实际清算状况。如果公司根本没有依法清算,股东却出具承诺顺利注销了公司,那这个承诺就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把柄”,法院一定会支持追加。
另外,庭审中法官一般会重点问几个方向:清算组有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通知的记录在哪里?清算报告是什么时候做的?债权债务核查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法官的心理倾向。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的核心法律问题,其实就一句话——公司的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股东想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法律上行不通。
先给大家通俗解释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这条规定说,如果公司没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就注销了,而且有人在注销时书面承诺愿意替公司还债,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把这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按照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这个“书面承诺”在法律上叫“保结承诺”,承诺人叫“保结人”。保结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其他第三人,但只要他写了承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再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来看,公司解散后必须在依法清算完毕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注销时股东或者第三人在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通俗点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是依法经营、依法清算的股东。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通过虚假清算、虚假承诺来逃避债务,那就不能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了。法律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也不会让耍小聪明的人得逞。
我在上海执业多年,接触过不少类似的案子。上海的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态度非常明确——只要股东在注销时出具了保结承诺,公司又确实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对这类“假清算、真逃债”的行为,打击力度很大,因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是“我该怎么办”“我要准备哪些材料”。作为律师,我给大家梳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搭建方法,按照这个来准备,基本不会出错。
第一类,必备证据。这类证据是立案的“敲门砖”,缺一不可。首先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证明A公司确实欠你的钱。其次是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已经查过A公司的财产,但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第三是A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证明公司已经注销了。第四是A公司在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和股东承诺书,这两个材料可以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证明公司存在虚假清算和股东承诺的事实。
第二类,补强证据。这类证据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未经依法清算”的事实。比如,公司清算时有没有通知你?如果没通知,你可以提交你作为债权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你是已知债权人,公司有通知义务但没履行。再比如,清算报告上写“债务已清理完毕”,但你明明还有债权没得到清偿,这个矛盾本身就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公司清算时发布了公告,但公告期不满法定的45天,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第三类,辅助证据。这类证据虽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可以帮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比如你和公司之间的合同、送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再比如,公司股东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住址,便于法院送达和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几类证据不但没用,还可能起反作用。比如,你和公司股东私下沟通的录音,如果内容不完整或者被剪辑过,法院可能不予采信甚至认定为非法证据。再比如,你在网上找到的关于公司股东的负面报道,这些跟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性,提交了反而会让法官觉得你是在“泼脏水”,影响你的可信度。
另外,证据的保存方式也很重要。现在很多人都用微信聊天,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保持原始记录,不能删除也不能编辑。最好的做法是,平时养成好习惯,重要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都扫描存档,不要等用到的时候才去找,那时可能已经找不到了。
特殊情形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特殊情形,我简单说几个。
第一,如果公司在注销时,股东承诺的内容非常明确,比如明确写“愿意承担公司债务”,那法院追加的成功率几乎是百分之百。但如果承诺内容比较模糊,比如只写了“承担清算责任”或者“处理未尽事宜”,有些法官可能认为这是行政手续意义上的承诺,而不是对债务的实质性担保承诺。不过,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上海法院的态度是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即使承诺比较模糊,也会认定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已经依法完成了清算,比如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布了公告、公示期也满了,只是有个别债权人因为自身原因没有申报债权,那么股东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已经尽到了清算义务,法律不会要求股东无限兜底。
第三,如果公司注销时作出承诺的不是股东,而是其他第三人,比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公司的负责人,也同样可以追加。法律并没有限定承诺人必须是股东,只要是“第三人”作出了书面承诺,就可以追加。
第四,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公司注销后,股东把公司名下的资产转移走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申请追加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财产线索,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公司注销前的资产流向。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做了这么多年律师,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操作不当,把本来能赢的官司打输了。结合这个案子,我给大家总结几个最容易被忽视的坑。
第一,时间节点一定要把握住。很多当事人发现公司注销后,不着急,觉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但实际上,公司注销后,股东的保结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规定,但你越早行动越好。因为时间拖得越久,股东可能已经把资产转移了,或者人找不到了,执行起来难度大大增加。建议一旦发现公司注销,立即委托律师启动追加程序,不要等。
第二,材料提交要完整。有些当事人自己去工商局调取材料,只拿到了公司的注销登记信息,以为这就够了。但实际上,最关键的材料是公司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和股东承诺书。这两份文件才是法院判断“未经依法清算”和“有书面承诺”的核心依据。如果你只拿了一份注销证明,法官连清算是否合法都判断不了,怎么可能支持你?
第三,不要在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中写“股东是恶意逃避债务”这类主观性强的表述。法院更看重事实和证据,而不是你的主观判断。你只需要客观陈述:公司有未清偿的债务,注销时没通知债权人,清算报告虚假,股东出具了承诺书。把事实摆清楚,法官自然会得出结论。
第四,不要试图和股东私下达成和解而不签书面协议。有些当事人觉得“大家认识一场,他说先还一部分就算了”,口头答应后就把追加申请撤了。结果股东转头就不认账,你再想重新申请,法院可能会认为你已经放弃了权利,或者需要重新走程序,非常麻烦。任何和解方案,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并且最好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五,不要忽视执行异议程序。如果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要灰心,你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救济权利,一定要用起来。很多当事人一看被驳回了就放弃了,其实有些案子驳回到复议阶段,法院改判的可能性并不低。
第六,提醒一点,如果你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而是只有一份合同或者欠条,那你就不能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你必须先起诉公司,拿到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再申请追加股东。所以,不要急着追加,先把自己的债权确定下来。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比如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公司清算的程序是否合法、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否有其他第三方介入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追加条件,建议先找专业律师做一次案件评估,不要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贸然行动。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