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孙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36819455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上海房产执行异议律师推荐君澜孙青|购房人排除抵押权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6-09

购房人排除抵押权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

一、案件介绍

2018年3月,A某从B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20万元。A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B公司于2018年5月将房屋交付给A某,A某随即入住并缴纳了物业费、水电费等。

然而,A某在2020年偶然发现,B公司在2019年6月将这套已经出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C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因B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C银行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A某居住的这套房屋,准备评估拍卖。

A某得知后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早在2018年就已经购买了这套房屋并实际居住,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房屋登记在B公司名下,且C银行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驳回了A某的异议申请。A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这个案子的核心矛盾在于:一边是已经付了全款、住了好几年的购房人,一边是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银行。究竟谁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很多购房人可能遇到的现实困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A某的诉讼请求,确认A某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得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A某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订立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第二,A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且一直在里面居住;第三,A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不存在拖欠房款的情况;第四,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原因在于B公司先是将房屋出售给A某,之后又擅自抵押,并非A某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A某作为购房消费者,其基于居住需求的权益应当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受到保护。虽然C银行的抵押权依法设立,但在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金融机构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居住权。

三、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很多朋友可能会问,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到底是怎么想的?他们的裁判逻辑是什么?我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大家深度拆解一下。

法官审理这类案件,第一步看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时间线。法官会画一条时间轴,把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付款时间、交房时间、查封时间、抵押登记时间全部标出来。时间顺序决定了权利冲突的性质。如果购房在先、抵押在后,法官心里就会倾向于保护购房人;反过来,如果抵押在先、购房在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第二步,法官会重点审查购房人的真实居住情况。这不是走过场,法官会要求看物业费缴费记录、水电燃气费账单、邻居证言等等。如果房屋是毛坯房、长期无人居住,或者购房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法官就很难认定这是“生存权”需要保护。这里有个关键点:法官对“居住”的理解是实际居住,不是把房子空着算投资。

第三步,法官会审查购房人有没有过错。这是很多案子败诉的根源。法官会问:你为什么没有及时过户?有没有去催促过开发商?知不知道房屋被抵押了?如果你说“我不知道”“开发商不配合”,法官会进一步追问:你有没有去房管局查询过?有没有发过律师函?有没有起诉过?如果购房人什么都沒做,法官就会认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个条件不成立。

第四步,法官会进行利益衡量。这是裁判的底层逻辑。在购房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法官通常会倾向于保护前者,因为购房人可能只有这一套房子,失去它会严重影响生活;而金融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在放贷时有义务审查抵押物的实际状况,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就得承担相应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非常严格。曾经有案子,购房人提交的合同日期明显晚于抵押登记日期,法官通过笔迹鉴定发现合同是倒签的,结果购房人非但没保住房子,还因为虚假诉讼受到了处罚。

四、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购房人排除抵押权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第二,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第三,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第四,不是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法院就不会支持。

第二十九条是专门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规定,条件相对宽松一些:第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第二,所购商品房是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第三,已经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个条款的好处是不要求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也不要求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但前提是开发商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能否优先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就优先于抵押权,所以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自然也就优先于抵押权。这就是“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逻辑。

不过要特别注意,这种优先保护仅适用于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的购房,如果是购买豪华住宅、投资性房产或者商铺,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则了。

五、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本案的经验,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应该如何搭建证据链?我按照证据的重要程度给大家排个序。

必备证据(必须要有,缺一不可):

第一,书面买卖合同。这是最基础的证据,合同上要有双方签字盖章,日期要清晰。如果是电子合同,要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始电子文件。特别注意,合同日期一定不能造假,法院会做笔迹鉴定和形成时间鉴定。

第二,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刷卡小票、收据、发票等。如果是现金支付,必须要有对应的收款收据,最好有见证人签字。转账记录要注意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不能只截取一部分。

第三,实际占有证据。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燃气费账单、装修合同、宽带安装合同、快递收件记录等,都可以证明你实际居住在那里。这些材料的日期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

补强证据(有更好,没有也不影响核心诉求):

邻居证言,最好是书面形式并留下联系方式。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如果是租赁形式取得的房屋,还需要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这些证据虽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辅助证据(锦上添花):

与开发商沟通过户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去房管局查询房屋状态的记录。律师函或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过户的诉讼材料。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你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不是自己不想过户。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下几类材料不仅没用,反而可能起反作用:

第一,倒签的合同或者事后补的付款凭证。法官一眼就能看出问题,一旦认定你造假,整个案子都会败诉。第二,与案件无关的转账记录。比如你找朋友借的钱,没有明确的借款用途,法官会怀疑这笔钱是否真的用于购房。第三,虚假的居住证明。如果你根本没有实际居住,却找人帮忙开假证明,一旦被查实,后果很严重。

六、特殊情形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很多购房人容易忽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权益受损。

第一种情况:购房时间晚于抵押登记。如果你买房的时候,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那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你作为购房人,在购买时应当查询房屋的抵押状态,如果明知有抵押还购买,就很难主张权利优先。

第二种情况:以房抵债。有些案件里,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不是真正的买卖关系,而是因为开发商欠了购房人的钱,双方约定用房子来抵债。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购房人是消费者,而是认定为普通债权人,无法享受优先保护。

第三种情况:购房人名下有多套住房。如果你名下已经有一套甚至多套住房,再买一套用于投资或者出租,法院就不认为这是“生存权”需要保护。你只能适用第二十八条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第二十九条的特殊保护。

第四种情况:开发商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开发商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一般企业,就不能适用第二十九条,只能适用第二十八条,条件会更加严格。

第五种情况:购房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比如你明知房子有抵押还购买,或者你长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排除执行请求。

七、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我代理过的案件,给大家总结几个最容易踩的坑。

第一个坑:起诉时间错过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这个时间是法定不变期间,错过一天都不行。很多当事人因为犹豫、咨询时间太长,导致超过期限,只能走再审程序,难度大大增加。

第二个坑:证据提交不完整。 有些当事人只提交了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忽略了实际占有的证据。法官问你“凭什么说你在查封前就住进去了”,你拿不出物业费缴纳记录,这就很被动。一定要把所有证据一次性提交齐全,不要抱着“先立案再说”的想法。

第三个坑:合同日期有瑕疵。 有些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在查封前就买了房,把合同日期往前改,结果被鉴定出来,不仅案子败诉,还可能被追究虚假诉讼的责任。记住,法院有专业的鉴定手段,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第四个坑:庭审说错话。 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话。比如法官问你“为什么不过户”,你说“开发商一直拖着,我也没办法”,法官追问“那你有没有去房管局查过”,你说“没有”,这就等于自己承认了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正确的回答方式是:我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过户,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曾经去过房管局查询,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无法办理。

第五个坑: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你的案子还在审理中,应该第一时间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屋,防止房屋被拍卖。如果不申请保全,房子在判决前被拍卖了,你就只能要钱了,房子是拿不回来的。

第六个坑:盲目套用他人经验。 网上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和文章,但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有些文章说“只要付了全款就能排除执行”,这话太绝对了。如果你的房子不是用于居住而是用于投资,或者你自身存在过错,结果完全不同。

八、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购房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资产,遇到执行异议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评估情况,不要自己瞎折腾。有些朋友觉得律师费太贵,想自己去法院起诉,结果因为程序问题或者证据问题输掉了官司,最后得不偿失。法律面前,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