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孙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36819455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找哪家律师可以解决,推荐君澜孙青|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2026-06-01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案件介绍

2021年春天,上海浦东的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王女士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经过几轮谈判,最终以580万元的价格达成买卖意向。为了少缴税费,中介提出一个“省钱的方案”: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实际成交价58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份是用于网签备案和缴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面写的是450万元,这样能省下好几万元的税费。

张先生觉得这个方案不错,能省一笔是一笔。王女士虽然有些犹豫,但在中介的劝说下也同意了。2021年4月,双方先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张先生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同年5月,双方正式签订了上述两份“阴阳合同”,张先生按580万元的总价分期支付了房款,王女士配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问题出在半年后。张先生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渗水问题,维修费用高达十几万元。他找王女士理论,要求赔偿,但王女士认为房屋交付时没有问题,是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赔偿维修费用。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的律师却提出了一个致命的反击:双方签订的合同都是“阴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全部认定为无效,这样一来王女士甚至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直指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人民法院究竟如何看待这类合同?买卖双方各自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580万元)合法有效,而用于网签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价格450万元)中关于房屋价款的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法院判决王女士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并驳回了王女士提出的合同全部无效的反驳主张。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三点:第一,实际成交价580万元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第二,网签备案的450万元合同是双方为了少缴税款而恶意串通签订的,其中关于价格的约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这部分条款无效。第三,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房屋买卖关系仍然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履行各自义务。

这个判决结果背后,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阴阳合同”纠纷的基本态度:既不简单认定全部无效,也不是全盘认可,而是严格区分不同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分别作出评价。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从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内部逻辑来看,通常会从以下几个层面层层递进地进行分析:

法官首先审查的是签约背景和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调取双方签订合同的全过程材料,包括中介的居间合同、定金协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哪份合同反映的是双方真实交易意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关注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意愿,实际成交价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如果实际成交价明显偏离市场均价,法官会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隐蔽交易。

其次,法官会严格审查合同的签约目的。用于网签备案的“阳合同”,其签订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税收,这在法律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法官通常会向税务部门发函核实该房屋交易的纳税申报情况,如果发现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基本可以认定存在逃税意图。

第三,法官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分层审查。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裁量标准:并非所有“阳合同”都当然无效。如果“阳合同”仅仅是价格条款虚假,其他条款如房屋坐落、面积、交付时间等与“阴合同”一致,那么法官倾向于认定价格条款单独无效,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但如果“阳合同”在房屋面积、附属设施、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上也存在虚假内容,法官可能会认定“阳合同”整体无效。

在庭审中,法官通常会对双方提出这样的发问:为什么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网签合同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否知道这样做会少缴多少税款?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是法官在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如果双方明确承认是为了避税而签订低价合同,这恰恰坐实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口径。上海高院在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网签合同中虚报的价格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双方真实买卖关系的成立。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又保护了交易安全,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更大的社会纠纷。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在处理“阴阳合同”纠纷时,需要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第五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阴阳合同”中,实际成交价的那份“阴合同”通常符合这些要件,因此是有效的。而用于避税的“阳合同”,其价格条款显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以逃税为目的签订低价合同,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相关条款无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你不能做的事情,你偏要去做了,法律就直接不承认你做这件事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了“部分无效”原则: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个条款是处理“阴阳合同”的核心依据。法官会把合同拆分成多个部分来看:房屋价格条款无效,但房屋交付、过户、违约责任等条款仍然有效。这就好比一道菜里有一粒沙子,你把这粒沙子挑出来扔掉,菜的其他部分照样能吃。

从上海本地的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对“阴阳合同”的处理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裁判规则。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均明确:网签合同中低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双方按照实际成交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税务部门会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这意味着,如果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可能构成逃税罪,面临刑事追责。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如果你正在经历或准备起诉涉及“阴阳合同”的房屋买卖纠纷,以下是从零搭建证据链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一类证据是必备证据,这是法院采信的基础。这类证据包括: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网签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和付款凭证、中介费收据。这些材料证明了两份合同的存在以及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特别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记录必须保存完整,最好能显示每一笔付款的金额和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对应得上。如果有些款项是现金支付的,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留取款凭证。

第二类证据是补强证据,用来增强证据链的说服力。这类证据包括: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中介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房屋交割确认书。在收集聊天记录时,要截取能够证明双方对实际成交价有明确认知的对话内容,比如“这45万是走网签合同剩下的差额”“你放心,实际成交价580万,我们私下已经签了协议”等。这些内容能够直接证明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观意图。

第三类证据是辅助证据,用来应对对方的抗辩。这类证据包括:房屋的市场评估报告(证明实际成交价符合行情)、同类房屋的挂牌价格和成交数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申报记录(证明存在逃税事实)、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和维修报价单。评估报告和市场价格数据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的合理性,避免对方以价格不合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只保存了网签合同而丢失了实际交易的合同。很多人觉得网签合同是政府部门备案的,效力更高,结果真到了打官司才发现,网签合同上的价格根本不是自己真实交易的价格。更严重的错误是,有些人为了图方便,连实际交易的合同都没有签,只有口头约定,这种情况下基本无法证明真实的交易价格,法院只能按网签合同认定,卖方很可能血本无归。

提交证据时要特别注意:把所有证据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制作一份证据目录,写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要提供文字整理版,方便法官直接查看。保留好证据原件,庭审时出示原件,复印件做备份。

特殊情形

在“阴阳合同”纠纷中,有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特殊情形值得注意。

第一种情形是银行按揭贷款中的“双合同”。有些买方为了贷到更多款项,会要求将网签合同的价格做高,而不是做低。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发现实际成交价与贷款评估价不符,会拒绝放贷,甚至认定买方存在骗贷行为。这种做高合同价的“阴阳合同”,虽然目的不是逃税,但同样面临合同效力问题,甚至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性质比逃税更为严重。

第二种情形是离婚或继承引发的纠纷。比如夫妻离婚时,一方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另一方,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债务或者减少分割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要审查“阴阳合同”的效力,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处理起来会更加复杂。

第三种情形是开发商或中介参与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或房地产中介主动建议、参与甚至主导了“阴阳合同”的签订,那么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协助当事人逃税。如果中介机构参与了违规操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资质。在诉讼中,中介机构的参与行为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有力证据。

第四种情形是房屋再次出售时的税费问题。买方如果以低价网签合同购入了房屋,将来再出售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原值”是按照网签合同上的低价计算,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高价。这样一来,增值额会被人为放大,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更高。这是一种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做法。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大量真实案例,有以下几个最容易导致败诉的坑,你必须提前避开。

第一个坑是“主动承认避税事实”。在庭审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说明网签合同是假的,会主动承认“当时就是为了少缴税才签这个价的”。这种说法看似在证明自己的主张,实际上恰恰坐实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法官一旦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就会判决价格条款无效,但问题是,双方都承认了恶意,谁也占不到便宜。正确的做法是,坚持主张网签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要说“为了避税”,而是说“为了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价格存在重大误解”等。

第二个坑是“起诉时间太晚”。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很多人觉得房子都买了,还能出什么事,一拖就是好几年,等到发现对方违约或者房屋有质量问题再起诉,可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建议在签完合同、支付完房款后,就要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咨询律师。

第三个坑是“证据只留复印件”。很多人觉得手机拍照保存就行,但到了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原件,你拿不出来,对方的律师就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只截屏没有保留原始记录,法官可能会认定你删改过内容。正确的做法是:保存手机原始记录,不要删改,需要提交时提供完整截图或者录屏,最好能提供聊天双方的微信号和实名认证信息。

第四个坑是“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有些人在实际交易中只签了网签合同,双方的差价全靠口头约定或者中介做担保。这种做法在打官司时几乎必败,因为无法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法院只能按照网签合同认定。即使有录音,如果录音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证明录音对象身份,也会被法院排除。

第五个坑是“忽视税务部门的调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向税务部门发函核实纳税情况。如果税务部门认定存在逃税行为,不仅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还会要求补缴税款和罚款。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反过来又会影响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所以,在起诉前最好主动咨询税务师或律师,评估逃税的法律后果,避免赢了官司却赔了罚款。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二手房买卖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和房屋权属情况;签约过程中,坚持使用真实的价格申报,不要为了省小钱而冒大风险;产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轻信中介的“协调”承诺。记住,法律保护的是遵守规则的人,而不是投机取巧的人。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